轰动全国的许霆案已尘埃落定,广州市中院昨日重审了一起“女许霆”案。2001年初,广东省五华县的一名中年女子廖淑珍取款的银行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她用一张余额只有1300元的银行卡在广州多处取款,该银行卡后来被发现取款444次,金额达57万多元。廖淑珍后被认定取款27万元。八年后,廖淑珍在火车上被抓。在经历了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刑5年,广东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后,这位“女许霆”昨日重新站在了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上。
经历一抓一放再被抓
2008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由上海南开往三亚的K511次列车运行在衢州至上饶区间。乘警长照例巡视车厢,无意中发现靠窗坐的一位操广东口音的中年妇女形迹可疑,检查身份证一看,这名中年妇女的身份资料竟与网上通缉了七年的疑犯廖淑珍相同。
在详细盘问下,廖淑珍的老公古某透露了一些情况:2001年两人一起到广州,在芳村开了一间大排档。不久,就有警察来到家里,说廖淑珍从银行ATM盗取了20多万元。这20多万元当时就退还了。警察就把廖淑珍放了。后来,夫妻俩离开广州回到了五华县老家。之后,他和妻子又去上海摆地摊。今年春节女儿结婚,才从上海回来。没想到女儿的面还没见到,就在列车上被抓了。
为何廖淑珍会被一抓一放再抓?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公安机关开始并没有将此案定性为盗窃。后来感觉数额巨大,再找廖淑珍调查时,她已远走上海。
柜员机取款不扣余额
2009年初,被媒体称为“女许霆”的廖淑珍在广州市中院受审。
广州市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21日至27日,廖淑珍持由他人在宁波市某银行办理的户名为“李明华”的储蓄卡,在某银行广州市芳村桥东办事处柜员机处提款1300元,后经查询发现余额未发生改变,她就利用银行网络故障,持卡在广州市多个柜员机处提取款项,每笔均为1300元,事后将钱藏匿于其在广州市芳村大道的住处。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办事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那张能不停吐钱的卡被她偷偷扔在了地上。后公安机关从廖淑珍住处搜出27万元。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根据某银行广东省分行计算机软件开发部给总行的“情况汇报”,证实银行网络出错的原因是广东分行和宁波分行对于“银行卡网络系统实施方案”中响应码“78”的理解不同,宁波将“78”作为拒绝交易码处理,不对账户扣账,而广东分行视为该交易成功。在未能实现实时对账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网络漏洞。
据此,法院认为廖淑珍行为构成盗窃罪。廖淑珍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法应使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廖淑珍是在发现银行网络系统出现漏洞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盗窃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且赃款已交回,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廖淑珍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后,法院判决廖淑珍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一判决与许霆案的判决相似。
证据
444次取款57万余元
不过,廖淑珍显然并不想成为第二个许霆。她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上诉。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事隔8年,年近半百又只有小学文化的廖淑珍对案发的很多细节都记不清楚了。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廖淑珍所持的那张卡连续被取款444笔,金额高达57.29万元,远远不止法院认定的27万元。
为什么卡上显示取出了57万多元,但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只有27万元?为什么廖淑珍会用一张不是自己的银行卡取钱?
根据廖淑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显示:2000年9月廖淑珍到浙江省宁波市找工作,认识了张某和陈某,他们借了200元给她作为生活费,还“指点”她可以通过找工作骗人钱财,还说用假身份证开户才能不被查到。于是廖淑珍就将老公店里的伙计蔡贵先的相片给他们,做了一张名叫“李明华”的假身份证,并用该证在宁波市某银行开了一个账户。
2001年1月份,三人到了广州,张某和陈某就把存折和卡交给廖淑珍保管。有一次,廖淑珍在芳村建行查询账户,发现余额是1300多元,于是就提了1300元,但她再次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上还有1300多元。当天晚上廖淑珍就将这个发现告诉了张某和陈某,两人让廖淑珍拼命去取。廖淑珍三人从当晚一直取钱到天亮,而取出的钱全让张某和陈某拿走了。接下来的2月22日到26日,廖淑珍一个人接着去取,总数是20多万元。案发后张某和陈某都不知去向,警方一直没能查获。
庭审直击
称帮情人取款 辩称自己无罪
不过,在昨日庭审时,廖淑珍推翻了之前的供述,称卡不是自己的,而是张某的。她还承认张某是她的情人,当时张某想开个餐馆,但没有时间取款,让她帮着去取款。她从未查询过卡里的余额,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在透支的情况下取钱。那些放在家里的钱也是替张某保管的。不过当公诉人问其张某的全名是什么,做什么工作的,廖淑珍都表示不知道。公诉人随后反问廖淑珍:“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律师称事实不清
廖淑珍的辩护人正是许霆案的代理律师吴义春。他表示本案事实不清,由于没有视频监控资料印证,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廖淑珍曾经查询过账户,是在明知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取款,也不能证明2001年2月22日到26日的取款都是廖淑珍一人所为。吴义春举例,2月24日,取款时间是2时52分到11时29分,达8个多小时。地点依次为越秀区的东环支行、区庄办事处、远洋办事处、上九路办事处、人民南储蓄所、芳村大道分储蓄所、地铁芳村办事处,即在下半夜,从环市东路开始,往人民南一带,再回到芳村。这对于才住到芳村不久,对广州完全不熟悉的外地女子来讲,要一个人完成取款显然不合现实。
现场一问三不知
吴义春认为由于证据不足,加上时间跨度近十年,致使主要事实已经无法查清,廖淑珍是否构成盗窃犯罪也就存在根本性的疑点。本着疑证排除,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和原则,法院应对廖淑珍做无罪判决。
今年50岁的廖淑珍留着齐耳短发,面容略微显露出浮肿。可能是因为身体不好,她行动迟缓,回答提问时声音小如蚊蝇,导致法官不断提醒她要提高音量。对于公诉机关的讯问,她多数是一问三不知。“你每天取多少钱?”“不知道”;“为什么每天取那么多次?”“不知道”;“张某的名字叫什么?”“不知道”……只是到了最后陈述时,她才多说了几句。她表示自己这几年已经做过三次大手术,身体很差,希望法院判自己无罪。
(本文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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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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