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村支书之子撞死人逃逸获刑一年半
2009年11月18日 05:31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针对市民和网友对轻判的疑问,法院昨详解量刑原则

核心提示

昨日,媒体报道东莞长安夏岗原村委书记之子开奔驰撞人逃逸致死事件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市民对法院对此案判决提出疑问:为何会轻判一年半的刑期?
昨日,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向媒体详细解释了量刑的具体情况,称“肇事致死逃逸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两个概念”。
昨天是本案最后一天的抗诉期,死者蒋某威的父亲表示尽管觉得判肇事者一年半不公正,但不会申请抗诉。

文/记者唐红杰

死者同行人回忆:

他到死也没能开口说句话

在奔驰撞人案的判决书中,提到一个叫文某的人,事发时文某和蒋某威一起横穿马路,他是现场第一位目击者。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文某,他向记者回忆了那场噩梦。文某说,他和蒋某威在初中时是同班同学,蒋某威在加拿大留学,已订好2008年8月的机票准备返回加拿大继续学业。

去年6月6日晚23时许,他俩小聚完横穿马路准备回家。当时正下着大雨,他走在前面,蒋某威跟在他身后,“一辆车很快地开过来,把他撞飞了出去”。文某说,那辆车撞了人之后又撞向路边的一辆车,“司机没有下车就把车开走了”。

文某称,蒋某威被撞飞很远,“他当时不能动弹,只是大口地出气”。在医院的11天时间里,蒋某威也是一直睁着眼睛,到死也没能开口说一句话。

法院回应 主审法官细说量刑原则

昨日,针对市民和网友的疑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审奔驰撞人案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对该案具体的量刑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于量刑一年半:

自首、认罪态度好、及时赔偿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量刑的基准点是3~7年,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考虑具体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法官透露,长安奔驰案开庭后,“合议庭定的刑期是3年半”,之后考虑到麦某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且已经及时赔偿,予以从轻处罚。

该法官说,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首先是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法院合议庭当时是在三年至四年范围内酌定为三年半有期徒刑”。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法院是酌情减少了30%,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法院是酌情减少了8%,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法院是酌情减少了20%。

法官说,本案最终的减少总幅度为30%+8%+20%=58%,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所以最后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麦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半”。

关于“肇事逃逸”:

事件不是“肇事逃逸致死”

本案主审法官说,本案蒋某威是被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的同行朋友文某马上打了120,肇事地点离东莞市长安医院很近,长安医院接到救急电话后几分钟内就赶到,应该说救治是比较及时的。

按法律规定,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才判7年以上,法官举例说,司机撞人后逃走,伤者没被他人发现,没及时转送医院救治,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这种行为就是逃逸行为致人死亡。

本案中,因为蒋某被撞后及时得到了救治,是因为抢救无效十几日后死亡,即使肇事司机麦某源留在现场,也不影响本案的后果,所以不能说是“肇事逃逸致死”。

关于自首的认定:

麦某源是主动投案

本案中,麦某源称,他是肇事次日了解到案发路段有人被撞伤并结合其发现所驾车辆有损坏的痕迹,认为与自己有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主审法官说,麦某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其供述只是为其逃逸行为寻找不合理的理由,但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节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在庭上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以应该视为自首。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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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红杰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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