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无生育能力丈夫抚养人工授精孩子
2009年11月17日 08:31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连州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盘楚庭 陈书娟) 夫妻感情不和分道扬镳,人工授精出生的小孩该由谁抚养?昨天,连州法院通报宣判了一宗离婚案件,判决人工授精的婚生小孩潘×凤由没有生育能力的男方负责抚养,女方每年支付一定的小孩抚养费给男方。

经法院审理,原告欧某兰和被告潘某东现年均为33岁,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相恋,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将近一年,女方未能怀孕,双方分别到市计生服务所、医院及镇计生服务所检查,确诊原因在于男方。

后双方到广州检查,诊断为男方发育不全,无精症。之后双方一致同意到广州某医院采用精子库的精子做人工授精。2006年1月20日,女方在医院剖宫产下女儿潘×凤。小孩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小孩问题发生争执。 今年6月,欧某兰起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准予其与潘某东离婚。在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坚持抚养女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孩由谁抚养问题。虽然小孩是人工授精所生,与男方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小孩毕竟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按法律规定亦属夫妻双方的婚生小孩。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小孩由男方抚养较为适宜,由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给被告(至小孩成年为止)。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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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菁 盘楚庭 陈书娟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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