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逃逸时拖行警察10米被判故意杀人罪
2009年11月17日 05:09重庆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记者 胡晓) 渝中区交警李永忠在解放碑八一路拦住一辆套牌车检查时,司机张某因无证驾驶套牌车辆,恐被追究,竟将李警官拖行数十米后逃逸。记者昨日了解到,法院11月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故意杀人罪成立,获有期徒刑4年。张某不服“故意杀人”的罪名,已提起上诉。

事件回放》

交警查套牌车

左脚被碾

交警渝中区支队解放碑大队民警李永忠:今年3月29日下午1点45分左右,我接到举报,称在八一路有辆车牌号为渝AY51××的套牌车。我前往检查时,发现八一宾馆附近的消防通道果然停着这样一辆银色奔奔车,但司机不在车内。我守候了一阵,司机张某终于回来了,后面的事情就发生了……

记者在法庭采访核实报道,李永忠警官先后在该车的后挡风玻璃、前驾驶室车窗处以及引擎盖前方示意,要张某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关闭车窗拒不接受检查,并启动车辆朝站立在前方的李警官撞去,致使李不得不拉住前后视镜、趴在引擎盖上。张某此时继续加速行驶数十米后,减速将李警官摔下引擎盖,并碾过了李的左脚后逃离现场。

庭审焦点》

是否判故意杀人罪?

法庭认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驾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将民警撞倒在轿车引擎盖上进行拖移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张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由于张某2006年曾因贩毒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一年,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他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张某的代理律师高谦玮称,根据张某的证词,他的车辆启动在先,李警官拦车检查在后,再加上他是无证驾驶,又开的套牌车,当时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所以加速逃跑,其主观动机并不是为了杀死李警官。从客观后果来说,李警官经鉴定仅为轻伤,张某只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没有侵犯他人生命权。因此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罪。高律师称,根据《刑法》的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期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判决后,张某不服“故意杀人”这个罪名,已向市5中院提出上诉。

新闻背景》

肇事司机曾自首赔钱

经医院检查,造成李警官轻型颅脑损伤、左小腿被碾伤,左足、左小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撞人事件发生次日中午,张某在母亲和妻子的陪伴下到警方自首。8月17日,张某被检方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受审。庭审中,张某家属代其向李永忠赔偿了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李警官的谅解。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胡晓   编辑: 缪汶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