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住在城镇 断腿男童少获12万元赔偿
2009年07月20日 01:21东南快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记者刘清华)被压断右腿的6岁男孩小黄,因无法证明长期住在城镇,只能得到以农村标准计算的6万元伤残赔偿金,这只有按城镇标准计算的17.9万元的三分之一。近日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去年3月4日,小黄在古田县三保村姥姥家玩,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客车碾伤,右腿被迫截肢,经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交警部门认定,小黄在车辆临近时中途折返,所以双方负同等责任。

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双方闹到古田县法院。按什么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成了争论的焦点。小黄称,他跟随父母长期住在南平市(有出生证明及父母的租房合同),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是农村户口,事故发生地为古田县三保村,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经常居住在南平市,只能以农村标准算伤残赔偿金,并最终认定为6万余元,这与按城镇标准计算的17.9万元相差约12万元。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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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清华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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