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李 岩
本报汶上6月24日热线消息 照着别人给的一个“偏方”,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大胆地给他人治疗顽固性疾病,但这个“偏方”却将一名患皮肤病的妇女推上了黄泉路。近日,连小学文化都没有的“郎中”林某因非法行医致死人命,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今年63岁的林某是汶上县某村村民,一直单身生活,平时靠领政府救济金和打零工维持生计。20多年前,林某曾得过皮肤病,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个外地人手中得到了一个治疗皮肤病的“偏方”,在自己身上试验后看到有些效果,便对此“偏方”深信不疑。此后,林某开始上门给别人看病,并宣称“治好病才收钱,治不好不收钱”。
邻村的徐某身患皮肤病多年,去过几家大医院治疗病情均未见好转。2009年3月,求医心切的徐某听说林某手中有治疗皮肤病的偏方,于是打电话邀请林为自己看病。在徐某家中,林某现场配制药膏,将马蜂窝捣碎与柴油、狼毒等物质调配在一起,抹到徐某身上,然而,片刻之后,徐某突然口流鲜血晕倒在地。等村里的医生赶来发现徐某已经身亡。后经法医鉴定,林某配制的药膏中含有可对人体皮肤造成伤害的物质,使被害人徐某产生剧痛而致休克性死亡。
今年5月,林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林某却辩称,他没有开药铺,是应邀看病,不是非法行医。
汶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且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或者将医疗工作作为唯一职业,也不要求行为具有不间断性,故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是非法行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林某有期徒刑 10年,罚金3000元。
作者:
王秀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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