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原警察齐新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图)
2009年06月12日 13:29新华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被告人从右至左为齐新、刘力男、 杨森。资料图

新华网哈尔滨6月12日电(记者梁书斌 曹霁阳)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后,于12日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审判进行时:

庭审3月24日开始 择日宣判        双方均请出“金牌律师

死者同学承认先打了对方          两名警察法庭上互相推责

完整录像首现林松岭死亡过程      死者遗腹女追讨抚养费

被告律师称排除死刑可能          警察齐新申请重鉴录像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事件追踪

哈尔滨六民警参与斗殴 当街将一人围殴致死

视频曝光:受害人先动手打人       案件牵出高官 官方称查到底

证人称死者未还手仍被打          警方两次上门要和解遭拒绝

涉事警察同事首度回应媒体        官方:要求哈警方回避不合法

政府通报:三名涉案人员被批捕    4名涉案民警被取保候审

更多精彩新闻 点击此处进入凤凰网社会频道 》》》

  0位网友发表评论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作者: 梁书斌曹霁阳   编辑: 李志题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