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育清确实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按法律可以逮捕他。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
“他们都是市人大代表,过去又是好朋友,我们希望能调解,结果调解不成”。
——— 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梅州市一人大代表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3000多万元资金,警方提请逮捕时,梅州市检察院考虑到对方人大代表身份,未予批准。广东省检察院与公安厅研究后,发文要求对其刑事拘留,可此时犯罪嫌疑人已潜逃。目前梅州警方已启动网上追逃。
公司3000多万元不翼而飞
石育清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兴宁市金兴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金兴公司有三个股东,石育清占10%股份。去年其他股东发现,公司3000多万元资金不翼而飞。这笔失踪巨款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梅州市警方侦查发现,失踪的3000多万元资金都被石育清一人打白条领走,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元资金用来买奔驰、别墅等。金额最小1万元,最大的是45万元。
检察院不批捕引起争议
金兴公司董事长王佛鹏是公司最大股东,也是梅州市人大代表。王佛鹏在2008年6月28日将石育清涉嫌犯罪的材料举报到省公安厅。警方侦查后,认定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
梅州市检察院审查认定,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鉴于石育清的人大代表身份,“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有人大代表身份,是否就不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争议。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发文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2009年5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
专家说法
代表身份不能成罪犯保护伞
本案发生后,在司法界引起热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
首先,石育清已被认定有犯罪事实,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次,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未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前,不仅不得实施逮捕,且不得予以刑事审判。这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而只是人大代表如确实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拘捕前应当依法向人大机关报告。“人大代表”决不能成为罪犯的保护伞。
第三,检察院不应以调解方式办理尚未公诉的刑事案件。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石育清已被确认“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犯罪”,检察机关无权调解。即使本案不构成犯罪,而仅仅属于民事纠纷,调解也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作者:
吴秀云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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