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花园闲置的别墅
京津花园是京津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实业)兴建在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04年8月,京津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离任后不久即被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一审历时两年,被告被取保受审长达一年多,历经多次开庭审理仍未判决。 5月21日,本案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第7次开庭。
背景:
1992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向宁与其他几位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了股份制企业京津实业,注册资金10400万元,王向宁为公司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同日,王向宁还成立了廊坊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国际)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王向宁个人出资45万元,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廊坊国际的除对京津实业投资股权外无任何其他业务。
2004年8月,京津实业公司原总经理王向宁进行离任审计,由北京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王向宁专项责任审计报告》中披露:王向宁自1992年至2004年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涉嫌侵占公司资金及售房收入未入账等涉嫌职务犯罪的金额共计约1000万元。
2006年4月7日,京津实业向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
2006年4月25日,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同意立案侦查。经过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6个多月的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王向宁涉嫌多起职务侵占的事实已经查清。
2006年10月12日廊坊市公安局对王向宁采取了刑事拘留。由于此案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廊坊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检察院共同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及政策研究室做了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向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京津实业法人资产,其行为构成职务犯罪。
11月8日,廊坊市检察院批准逮逋了王向宁。
2007年5月28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廊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
庭审当天,已经取保候审一年多的被告人王向宁出庭受审。
公诉人当庭指控被告人4宗犯罪事实有:
1、根据北京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王向宁专项责任审计报告》中披露,京津实业1992年3月9日财务账面记录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其中,一张支付给北京五建公司300万元,一张支付给京津装饰工程公司300万元,凭证后附工商银行特种转账传票两张,每张金额300万元,但银行对账单记录上无上述两笔付款记录。经与北京五建公司和京津装饰工程公司查证,两单位没有收到过上述两个300万元工程款。
经向工商银行廊坊市新华路支行查询,银行对账单有一笔600万元转账支票付款记录(时间为1993年3月9日),收款单位是廊坊国际。
2、京津实业1993年3月23日账面记录,以支付绿化款名义划出资金50万元。经向工商银行廊坊市新华路支行查询,该项资金50万元被划入廊坊国际, 当日廊坊国际又将50万元汇入从化温泉高尔夫俱乐部以王向宁私人名义购买别墅。经查京津实业未与廊坊国际签订过绿化工程合同。
3、1993年10月4日,京津实业与德国人海因茨巴特菲尔德(以下简称海因茨)签订了一套建筑面积113平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42940美元。此款京津实业未收到,经查王向宁利用职务便利将此款存入个人账户。1996年9月24日,王向宁又利用职务便利从京津实业账面擅自划出12.44万元(折合15000美元)。2000年11月1日,王向宁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从京津实业擅自划出30万元人民币。
4、1994年9月28日,京津实业与美国人李楣签订一套建筑面积347平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售价312763美元。王向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此款直接汇入境外公司,京津实业未收到上述协议中约定的312763美元购房款。
辩论:
在长达4个小时的庭审中,除了对事实部分的再次调查,法庭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方面。
公诉人阐述了本案的法律的适用:因该犯罪行为发生在1992年至1993年初,该案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按刑法总刑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轻,则应适用刑法。但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该行为在当时是否构成贪污罪。
编辑:
李志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