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出示涉案的银行卡,他称已不再使用这张卡
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先生在整理家庭财产时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44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陈先生于是以银行失职为由将中国光大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其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银行工作的陈先生的妻子,上午亲自出庭替银行作证。庭审现场
上午9时许,陈先生和两位代理人共同进入法庭,陈先生向法庭先后出示了涉案银行卡等证据。
开庭后,陈先生先是向法庭解释这张银行卡和资金的来源。
陈先生说,他的妻子王女士就在光大银行工作。2005年他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由于王女士称有揽蓄的任务,所以他就办理了光大银行的银行卡,并通过亲属先后汇入了44万元。
光大银行上午没有出示书面证据,但申请了一位证人出庭,该证人正是王女士。
今天上午,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宣判。
争论焦点
巨额存款是否被人冒领?
陈先生说,他从未从涉案的银行卡里取款,也并未在取款凭条上签过字,显然是有人冒充他的签名取款。“我是应他的要求把卡内的钱取走的。”王女士称,她和陈先生登记结婚后,丈夫在河南洛阳工作,二人处于分居状态,丈夫办了这张银行卡后,就一直留在她手里。因为丈夫打算调到北京工作,加上筹备婚礼,所以丈夫就往卡里存了钱。
在法庭上王女士说,后来丈夫打电话要这笔钱,催得特别急,她因为没有丈夫的身份证,所以就跑到8个光大银行网点把钱分次取走,每笔正好在5万元以下。
对此,陈先生说,他就此曾询问过妻子,但王女士一直否认是她取走的,他认为妻子的证词并不可信。
争论焦点
王女士是否知道密码?
陈先生在法庭上质问王女士:“你说把钱交给我了,是怎么交给我的?有证据吗?”
王女士说,她是以现金方式全部交给陈先生的。
但陈先生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表示,银行卡办理完毕之后,一直放在单位保管,并没有交给妻子,也没有告诉妻子密码。如果妻子能把钱取出来,也是利用其在光大银行工作的特殊身份。
但王女士称,密码是陈先生当初告诉她的,如果不知道密码,即使她在银行工作,也不可能把钱取出来。
争论焦点
银行是否存在失职?
陈先生说,他在光大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之后,双方就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光大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只要不是因为他的过错导致存款丢失,银行就应该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另外,陈先生认为,本案中,他的妻子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取的款,因此银行具有过错,应对此进行赔偿。
但光大银行表示,陈先生在办卡时已经设置了密码,他对其银行卡和密码负有保管义务。而该银行依法办理存取款业务,不存在违规操作的侵权行为。
光大银行认为,经过该行调查核实,陈先生银行卡内的存款均系由其妻子王女士支取,陈先生将银行卡交给妻子取款,属于一种委托行为,就此认为本案应属于家庭财产纠纷,与银行无关。
案情回放
据陈先生诉称,2005年8月,他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一张,并累计存款44万元。
2007年12月18日,他的妻子 (中国光大银行职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陈先生在整理财产时,发现该银行卡里的44万元不翼而飞。
陈先生说,经过查找,他找到银行储蓄取款凭条8张,才发现该卡在2005年下半年被恶意支取44万元。
陈先生认为,光大银行未尽到谨慎保管其存款不被冒领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返还被冒领的存款44万元及利息。
文并摄/记者 李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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