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宝马车故意撞人致死被判死缓
2009年05月20日 09:32法制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温州5月19日电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陈锋 轰动一时的温州“8·29”宝马撞人致死案今天在浙江省温州中院大法庭公开宣判。温州中院一审认为,驾车撞人并致人死亡的王炳光及同案犯邵伟锋,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被害人谢某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故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炳光死缓,判处被告人邵伟锋无期徒刑,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18.9万余元。同时,法院对帮助王炳光逃匿的王某、林某以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邵伟锋、王炳光、被害人谢某等人均在温州某大酒店301包厢内玩。邵伟锋因玩骰子与谢某发生争执,经人劝架后离开包厢。在等待电梯时邵伟锋被谢某拦住并殴打,后经王炳光等人拉架。当邵伟锋在酒店门口坐上出租车离开时,谢某又拦住出租车。邵伟锋被谢某追赶便从自己停在酒店门口通道上的宝马车上取出一把砍刀反追谢某。之后当王炳光与邵伟锋坐进宝马车,由王炳光驾车准备离开酒店时,谢某又再次走到宝马车前拦住车子,王炳光见状突然加速撞向谢某.谢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炳光与邵伟锋随即弃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邵伟锋向公安机关投案。王炳光逃匿外地,并于2008年9月被抓获。

庭审中,邵伟锋和王炳光均辩解自己在宝马车内没有看见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且被害人在纠纷中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录像和有关证人证言,二人辩解不符合情理,不予采纳。但被害人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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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东升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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