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若邓玉娇为维护贞操可不考虑防卫后果
2009年05月20日 09:02中国青年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武汉5月19日电(记者甘丽华 实习生李雪莹)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广受社会关注的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政府工作人员一案有关情况。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受到质疑。

根据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到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警方初步查明,死者邓贵大,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伤者黄德智,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目前,邓玉娇已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等待检查鉴定。

尽管通报特别指出,“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邓玉娇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广受质疑。

在网络上,认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的意见占了大多数。来自宜昌的网友表示:“从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情节来看,该女子应属正当防卫,是在连续被推倒后做出的防卫,并不是一开始就拿出刀来杀人,怎么能以故意杀人罪来拘捕?如果一个人几次挣扎都不能摆脱别人控制时,会做出什么反应?如果一个女子在几个男人的围攻下,几次都不能逃脱危险,会做出什么反应?”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林亚刚分析,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对案情的表述前后有出入,原先是说“按倒”,后来说“推坐”,原先报道说“提供特殊服务”,后来报道说“异性洗浴”。

学界普遍的共识是,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都是对受害人的羞辱行为,都对其采取了暴力,在这起案件中,邓玉娇有防卫权。但是,“按倒”和“推坐”、“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的不同,决定了对邓玉娇的行为下结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如果是“按倒”并要求“异性洗浴”,暴力程度显然更大,女性为维护贞操权的反抗,是可以不考虑防卫后果的。刑法第20条就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仅仅是“推坐”,不让其离开现场,这个程度就小了。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要看两名男性对邓玉娇的施暴程度,但前提是,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邓玉娇都有防卫权。

目前,来自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夏霖、夏楠,已与邓玉娇母亲签署了委托协议,成为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律师夏霖介绍,今天下午4时,他已将会见当事人邓玉娇的申请提交给了巴东县公安局,按照规定,对方须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尽管目前夏霖尚未能接触到相关当事人,案发现场也已封闭,但对未来,夏霖表示“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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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丽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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