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受捐13万校长被控受贿 自称曾因举报被免职
2009年05月13日 02:22大洋网-信息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学校“受捐”13万 校长获罪免刑

原49中校长向晓萍坚称无罪已上诉 广州中院明天二审开庭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检举校领导违法收回扣,自己却因一笔13万元的社会“捐赠款”被控单位受贿。

原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简称四十九中)校长向晓萍单位受贿案日前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向晓萍及副校长陈一平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但向晓萍坚称无罪,提出上诉。明天上午,广州市中院将公开审理。

学校受赠 校长受审

据海珠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四十九中在进行教学楼综合楼建设施工过程中,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在分别担任该校校长、副校长、负责教学楼改造事务员职务期间,向施工队负责人方某(另案处理)索贿15万元,并最终实际索得13万元。其后,这笔贿赂款被以“捐赠款”用于职工福利和兴建校内雕像。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温富荣又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方某给予贿赂款3.3万元。

检察院认为,四十九中构成单位受贿罪,而3名被告人是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也构成此罪。温富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个人构成受贿罪。

罪名成立 免于刑罚

此案2008年11月10日在海珠区法院开庭。向晓萍在庭审中强调自己行为绝对没有构成犯罪,13万元钱款并非受贿赃款,而是承建学校教学楼施工方“自愿、公开的捐赠款”,并当庭出示当初捐赠意向书为证,这个事情全校老师都知道。

2008年12月底,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四十九中是以捐赠作为幌子,索取贿赂,构成单位受贿罪,13万所得要上交;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3人同样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因情节轻微,法院宣判全部免于刑事处罚;温富荣个人还构成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被告不服上诉中院

记者从向晓萍家属处了解到,该案宣判是在看守所里进行。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向晓萍、陈一平两人同时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回到家里。

向晓萍的丈夫梁先生说,他们对法院的判决很不解,既然是“情节轻微”,为何还是“有罪”之身?明明是学校接受捐赠,大家都知道,为何成为了犯罪?他们希望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能给出合理解释。梁先生质疑说:“如果学校收到捐赠被认定是犯罪,广州很多企事业单位那不是都有犯罪嫌疑,因为很多单位都接受过捐赠。”

在向晓萍提出上诉后,广州中院已安排在明天上午9时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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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晓萍称因举报被免职

向晓萍称,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后来调到的单位)校长暗收回扣行为。2007年11月28日,广州副市长徐志彪接听“12345市长热线”,向晓萍打来电话投诉称自己因实名举报本单位教研室发动学生订报拿回扣而遭到报复。而另一方面,2007年区教育局纪委接到举报,开始反查向晓萍,后又交由海珠区检察院调查向晓萍受贿一事。去年6月13日,向晓萍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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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朝涛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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