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举报公司制售假药遭报复被羁押17个月
2009年03月18日 10:01中国青年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记者 王国强

2009年1月16日,35岁的河北人高松林结束了他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长达17个月的囚徒生活,重获自由。对于过去两年发生的事,高松林说“是一次不该有的灾难”,他的家庭为此承受了巨大压力和痛苦。

据了解,高松林一案只是一个涉及几万元经济债务的案件,但接手此案的几位河北律师却先后放弃了为其辩护。同时,此案引起河北、北京两地多方人士关注。据长期关注此案,并在期间为高松林夫妇提供帮助的报告文学作家石野说,案子本身很简单,背景却很复杂。

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徐灿则认为:“本案充其量只是一个民事纠纷,而且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民事纠纷。”

举报企业制售假药

2004年7月,高松林受聘担任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公司)总经理。2006年6月聘期届满后,由于公司未找到合适人选,高松林继续履行总经理职责。2006年9月10日,高松林正式辞职,并在离职前与公司进行了债务债权的清偿和结算。

据高松林说,当时辞职还有一个原因,他发现公司在所生产的动物药品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同时产品标识等也存在问题。毕业于河北农业大学、长期从事这一行业的高松林深知其中危害,“虽然是用来喂牲畜,但成为食品后,会损害人体健康”。发现此问题后,高松林曾屡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改正,均未获得对方重视。

2006年10月底,高松林向农业部写了一封举报信,反映这一情况。

2006年11月,农业部会同河北省有关部门,对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制售假兽药案件进行查处。农业部于2006年12月下发的通知中说,飞龙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产品,并添加禁用药物;二是擅自添加产品质量标准以外的成分及未获国家批准的药物成分;三是擅自改动经农业部批准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四是非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并标注“兽药GMP通过企业”标识;五是未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农业部同时作出部署:河北省畜牧局核实飞龙公司生产的假兽药品种和数量,责令飞龙公司停产,召回已售的假兽药,并监督企业销毁假兽药及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同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飞龙公司非法制售假兽药违法行为;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清缴“通知”中所列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

在这次查处过程中,飞龙公司被关闭注销。

“我的麻烦就从那时开始。”高松林说,2007年1月,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派出所民警开始调查他,“说是有人举报我侵占公司财产,我当时莫名其妙,因为所有的债务在辞职时都结清了”。

举报者成被告,被羁押17个月

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记者在一份2007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上看到,举报高松林的是飞龙公司的法人代表安电进,举报高松林在2006年7月间,利用其管理公司日常业务之机,将公司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动物科学系联合办学期间收取的学生学费约9万元私自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占为己有。

高松林说,他当时并未把此事放在心上,因为在2006年9月10日辞职时,他和飞龙公司已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离职协议。

在这份离职协议上,“乙方两年内的薪酬、股份已全部结清,乙方对甲方应负的责任于签字之日起全部终止(包括企业、学校)”。

据高松林说,他的确曾分几次在公司提取了共8.95万元的学费,但都办理了财务手续,并在提款单据上签了字。在辞职结算费用时,高松林又退给飞龙公司1.5万元而冲抵了股份,于是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结算后公司把这些单据退还给了他。

然而,警方关于此事的调查并未停止。2007年8月17日,高松林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逮捕。

记者查阅案件材料看到,此案侦办神速,从立案到逮捕,前后只用了几天时间。而自2007年8月17日被逮捕,到2008年1月17日移送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公安的侦查过程中高松林被羁押达5个月。

2008年4月20日,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对高松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松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庭审中,原告一方认为,8.95万元的学费并不在“离职协议”的范畴内。该方证人还说,因为公司财务室曾被盗过,所以怀疑高松林手里的单据并非正常渠道所得。

对于辞职时款项已结清,高松林拿回了单据,新华区法院认为“只能证明单据现由被告人高松林持有,不能证明被告人高松林离职时已将侵占的学费与飞龙公司作过结算”,并认为高松林有关于此的解释与几位证人的证言相矛盾,所以“不予采信”。据高松林的辩护律师徐灿说,这几个证人要么是举报人安电进本人,要么是飞龙公司的雇员或生意伙伴。

关于离职协议,新华区法院认为高松林有关于此的观点和前述几位证人的陈述等相矛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高松林对判决不服进行上诉。2008年7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并发回新华区法院重审。

2008年9月17日,新华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高松林再次上诉。2009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松林无罪”。

终审判决认为,“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离职时已就学费问题与石家庄飞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结算清楚,本案不能排除被告人高松林是通过合法手段而取得学费的合理怀疑,而得出被告人高松林犯职务侵占罪的唯一结论”。

在石家庄第二看守所被羁押17个月后,高松林终于获得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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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强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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