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南充12月15日电(特约记者唐海奎)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星火镇五祖村的农妇张某因经常被丈夫卢某打骂,一时气愤之下,手持斧头朝酒后熟睡在床的卢某耳部、嘴部打击,恐其不死,又用斧刃割颈,致卢某当场死亡。10月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
张某与卢某婚后关系不睦。卢某平日喜欢喝酒,酒后经常打骂张某,张某忍受不了卢某的虐待,只好外出务工。2008年3月24日,张某因工厂裁员不得已回家。27日晚,卢某喝酒后又对张某进行辱骂,并不许其在家中睡觉。张某回想起卢某以前对自己的种种打骂行为,认为以后的日子不好过,便产生杀死卢某的念头。28日凌晨,张某趁卢某酒后熟睡在床,手持家中砍柴的斧头朝卢某嘴部、耳部打击,又用斧刃砍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张某用水将斧头上的血迹洗掉,将斧头放回原处。天亮后,张某大声叫卢某起床,让邻居听见,造成自己不知道卢某死亡的假象,并告诉邻居其夫是昨晚酒后抽水收机器时绊倒造成的。后张某便四处通知人帮忙为卢某办理后事,当天下午,卢某的哥哥在抬卢某的尸体时,看到死者喉管处有一条口子,一按肚子就往外冒血泡,对卢某的死因产生怀疑,打电话报了警。面对刑警的讯问,张某难以自圆其说,只好如实供述了杀夫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确系钝器打击头面颈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DNA检验也显示,张某所穿外衣上血迹、斧头上血迹均为被害人的血迹。
由于本案案情比较特殊,南充市检察院指定营山县检察院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日,营山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无心打死被害人,只想教训他一下。”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杀夫是一时气愤,建议对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审理过程中,营山县星火镇五组村38位村民写来联名信,证实张某经常被丈夫打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手持凶器对被害人嘴、耳进行击打后,又砍其颈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自己没想打死被害人,只想教训他一下”的辩解意见,由于事发前晚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言语争执中并未对被告人的人身产生威胁,事后被告人趁被害人熟睡将其砍死,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处于主动攻击状态,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害人虽有过错,但被告人杀人动机明确,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刑罚相关条款,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唐海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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