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察开枪打死人二审 用武器是否合法成焦点
2008年11月13日 12:26中国经济网 】 【打印

核心速读

去年1月22日凌晨两点多钟,刚从深圳回来昆明不久的杨炳静,与11位朋友吃烧烤时,与人发生斗殴。离开现场后的路上,因为警察的出现,一行人开始四散逃跑;当时不足21岁的杨炳静被警察开枪致其死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民警在未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直接开枪射击,要向开枪警察所在单位官渡公安分局讨个说法,要求国家赔偿42万多元。今年6月11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坚持认为警察开枪违法,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下午2点,昆明中院用了近5小时审理此案。由于被上诉方不愿调解,合议庭将慎重考虑案情,择日宣判。

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焦点

一审法院和昨天的庭审中,都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合法

上诉人称,民警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否合法,解决这一争议焦点就只有从当时的案情事实结合相关的适用法律来加以判断。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的《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综合接处警记录单》、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当事民警和巡防队员二人的《情况反映》,可以看出,当事民警是在22日凌晨1时55分接到出警电话的,从1时55分到2时3分5秒,其间才经过了8分5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民警完成了驾车从南窑火车站广场到佴家湾路口,在佴家湾路口停车追击杨炳静等人,并连开4枪,击伤杨炳静,然后电话向110指挥中心汇报等一系列行为。而上述任何一个行为都是需要时间的。而据证据显示,110指挥中心接警是“打架斗殴”。当事民警驾驶1号警车没有到过打架斗殴的现场,是刚驾车来到佴家湾路口,就遇到杨炳静等一行人。这说明,民警对现场发生的事情并不了解,又是如何判明杨炳静就是实施了暴力犯罪后逃跑的人呢?民警当时仅看到有人奔跑,至多只是怀疑他们,但并不能判明是谁实施了暴力行为。

民警开枪前是否警示

民警开枪之前是否对杨炳静进行过所谓警告和鸣枪示警?上诉人称,从本案的证据来看,仅有被上诉人提交的当事民警的笔录自称他曾鸣枪示警,并曾喊杨炳静停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就连随同民警一同追赶杨炳静的巡防队员姜超的《情况反映》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证实。与之相反的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载明了被上诉人的民警其中一枪击中昆明市财政局的玻璃大门,弹孔距地面161厘米,大门附近地面上有一变形弹头。这一枪绝对不是对天鸣枪示警,而是直接向杨炳静开枪,只是没有击中而已。这就不能排除民警前两枪均是直接对着杨炳静开枪,只是没有击中而已。

被上诉人答辩称,开车追击,边跑边喊停的动作,可视为警告。依据民警的工作经验,之前有人打架,追击时不停止,继续奔跑,鸣枪示警还在跑,依据一审判决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这是一个案件的综合整体,根据我们随后的记录,现场客观勘查,5枪击毙杨炳静合乎法律规定,杨炳静的死是咎由自取。杨炳静如果没有被抓捕,后果才非常严重,将造成有人伤害致死还破不了案。

开枪前是否知道死者行为

上诉人称,在民警开枪之时,连杨炳静的身份都未查明,更谈不上对他的行为进行判明,一审判决用事后查明杨炳静的行为来认定民警先前的开枪行为合法是不符合逻辑的。杨炳静有故意伤害行为,但还不至于是死罪。民警不能当时见有10多个人在跑,就怀疑,而且怀疑并不等于判明,仅仅因为怀疑就能开枪吗?

被上诉人答辩称,杨炳静等多人酒后殴打死者(谢崇兵),在这个过程中,别人都离开了,杨炳静继续返回殴打死者。民警出警后,及时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见杨炳静在跑,要求他停止,但他继续跑。依据办案经验,明显是行凶后再跑,民警肯地追击。这个过程中,不可能闷头跑,肯地是一边跑一边警告。杨炳静听到了没有停下,就是因为行凶了。

民警开枪是对人民负责,案件后面判定的事实充分证明,民警当时判断的正确性。为此,被上诉人认为,杨炳静涉嫌重大犯罪后拒捕、逃跑,经民警警告后仍继续逃跑,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击中杨炳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乱用武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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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江华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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