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汉酒后携女子开房猝死 旅馆无责任补偿一万元
2008年09月10日 16:38金羊网-新快报 】 【打印

壮汉酒后携女子开房猝死 旅馆无责任补偿一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 邹柳洲)梁某在酒后与一女子到某旅店开钟点房休息,后该名女子先行离去。次日,旅店服务员在打扫客房卫生时发现梁某躺在地上,后证实其时已经死亡。

东莞中院查明,梁某系冠心病猝死,判决旅馆无责补偿一万元。

壮汉猝死钟点房

去年6月3日21时30分左右,梁某在酒后与一女子到东莞市沙田某旅店开钟点房休息,两人在住宿过程中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该名女子于22时30分左右先行离去。

次日凌晨1时许,旅店的服务员发现客房内还亮着灯,并听到房内有电视的响声,在敲门及打客房内的电话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旅店的服务员以为客房内没人,就开门查看,见到梁某躺在床上,还听到梁某打鼾,服务员就关上门离开。6月4日14时许,旅店的服务员在打扫客房卫生的过程中发现梁某躺在地上,后证实其时已经死亡。

当天下午,公安机关介入此事进行调查。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梁某死亡的原因是冠心病猝死。事后,死者家属将旅店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旅馆无责补偿一万元

法院查明,事发旅店的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持牌人是廖某,罗某是该旅店的实际经营者。根据相关法规,确认廖某及罗某均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廖某及罗某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条件的住宿环境外,还应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本案中,一方面,无证据显示廖某及罗某提供的住宿环境存在瑕疵;另一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死因证明》,梁某死亡的原因是冠心病猝死,即梁某亦非因非法侵害而死亡的,即廖某及罗某在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过程中同样不存在违约行为。

廖某及罗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不存在过错,但梁某毕竟是在实施有利于廖某及罗某获利的住宿行为的过程中死亡,廖某及罗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梁某的死亡也深表同情,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

综上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廖某、罗某支付给死者家属经济补偿10000元;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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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柳洲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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