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撒尼族少年"按风俗"拖小姑娘进房猥亵被判刑
2008年09月10日 12:24法制日报 】 【打印

法制日报9月10日报道 有了心仪的姑娘,小伙子会请她进“公房”互叙衷情,姑娘假装害羞不去,小伙主动去“拖”,这是撒尼人“拖小姑娘”的风俗。但是有几名撒尼小伙,把这个民俗活动演绎成了犯罪活动,他们窜至县城强行拖了几位漂亮的小姑娘上摩托,一溜烟回到村里“公房”,把她们抱上床。

近日,这五名小伙被押上法庭。云南省石林县法院以猥亵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他们3年(缓刑4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五人在庭上辩护称,他们仅知道这是民族风俗,不知道是在犯罪。

今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18岁的小毕约上小强、小剑、小雄、小云(14岁)骑着几辆摩托车从长湖镇所各邑村来到石林县环城东路,东张西望寻找目标,准备“拖个小姑娘”进“公房”。

当看到一个面容清秀的姑娘经过时,几辆摩托车冲过去拦住其去路。小强等人把姑娘抱上了摩托车。可怜的姑娘又哭又闹也无济于事,被摩托车带到了所各邑村的一间小“公房”。22时许,小剑、小雄以同样的手法将另一名14岁的姑娘带到了所各邑村另一间小“公房”。当晚,几名小伙对这两名姑娘实施了猥亵,直到次日天明。

4月12日,五人中又加入了小学、小林(15岁),七人在石林县城“抢”了两名13岁的姑娘上摩托车。其中一名挣扎逃脱报案,另一名又被带到所各邑村的小“公房”。4月14日,几名小伙子被刑拘。

8月28日,石林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小林和小云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对另五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假借“拖小姑娘”是当地风俗的借口,预谋后聚众在街道上公然强行将路过的妇女、儿童拖回村庄,实施强行搂抱、乱摸等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小毕在这两起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其他人系从犯。小剑、小学犯罪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学仅参与犯罪一次,且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项因素,法院判处小毕有期徒刑8年,小强有期徒刑6年,小雄有期徒刑5年,小剑有期徒刑4年,小学有期徒刑3年并缓刑4年。

在法庭上,小毕称,“我们‘拖小姑娘’,不知道是犯罪!我只是想认识她们一下。”他以前“拖”过本村的姑娘进“公房”,“也没什么事”。他曾见别人拖小姑娘进“公房”,他也跟着拖。至于哪些人能拖,什么情况下才能拖,没有人告诉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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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皖中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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