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8月5日报道 伊川县两位农民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掘墓盗窃死者尸骨,二人终因盗窃尸体罪分别获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
此案折射出农村配“阴婚”现象并没彻底消失。而山西、陕西、河北、山东部分地区配“阴婚”陋习也阴魂不散。在山西,一具年轻的女尸最高可卖7万元。在利益驱动下,一些人专门从事女尸交易,一些人则挖坟掘墓,有的人甚至为此杀害别人。
有关专家称,配“阴婚”陋习从逐渐消失到重新抬头,是对整个社会的一个提醒。
两农民盗卖尸骨配“阴婚”
2007年1月4日上午,伊川县彭婆镇派出所民警胡普杰接到了一个与众不同的报案。
报案人叫王怀仁,是该镇槐庄村人,他10年前病故的母亲的尸骨被人偷了。
2006年12月20日上午,王怀仁去村后坡锄地路过母亲的坟墓时,他吃惊地发现,母亲的坟墓被扒了一个洞,外边用玉米秆掩盖着,棺材里的尸骨不翼而飞,王怀仁既悲伤又气愤。
王怀仁向派出所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本村的杜先民和张善普有作案嫌疑。
杜先民和张善普被抓后,二人对盗窃尸骨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10月初,有人找杜先民联系买尸骨配“阴婚”的事。39岁的杜先民和52岁的张善普平时关系不错,杜先民对张善普说,现在有人要买一具女尸骨配“阴婚”,出价3000元,事成后,2006年俩人一人一半。二人一拍即合。
2006年10月10日晚上,他们二人按照事先踩好的点来到村后沟的一座墓前,这座墓正是王怀仁母亲的墓。
二人用工具将墓扒开一个洞,然后撬开棺材,将尸骨装进编织袋,然后藏在本村李新民闲弃的老房子里。
第二天,一位村民看到后以为是半袋红薯,就背回家里。他打开一看是尸骨,吓得毛骨悚然,跌跌撞撞地又背回了原地。
李新民知道后,认为这可能是盗墓贼暂时放在这里,就在旁边守候。第二天晚上,他抓到了来取尸骨的杜先民。
杜先民见事情败露,承认这尸骨是他和张善普放在这里的,并苦苦哀求李新民不要声张。最后,李新民让他们赶紧把尸骨拿走。二人又将尸骨藏到村外一个废弃的墓坑里。几天后,杜先民联系上了买主,以1000元成交。
他们还供述了其他两起盗窃尸骨案。在盗窃王怀仁母亲尸骨的第二天晚上,他们又将附近村子的一个墓打开,因为棺材里放的是骨灰盒,他们只好放弃。
盗窃尸体案一波三折
案件侦破后,消息传遍彭婆镇,当地人对盗尸者痛加指责。
这是一起新型案件,如何对二人定罪量刑呢?
2007年1月7日,杜先民和张善普因涉嫌盗窃尸体罪被伊川县公安局刑拘。
2月8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二天,二人被释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中说,《刑法》302条规定的盗窃尸体罪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体”。尸体已经腐烂成为尸骨,不能认为是本罪所指的尸体。而杜先民和张善普盗窃的是尸骨,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杜先民和张善普被无罪释放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受害者家属也不能接受。
公安机关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如果仅将《刑法》规定的尸体范围确定为人死后腐烂以前的躯体,而不打击盗窃尸骨、骨灰的行为,不但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也背离了立法的本意。因此,应将尸骨、骨灰等物列入尸体的范围。
2007年4月12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撤销了对二人的不批捕决定。4月29日,二人被刑拘。5月9日,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尸体罪将二人批捕。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杜先民和张善普盗窃尸骨,损害了死者的尊严,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杜先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善普拘役六个月。
作者:
殷晓章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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