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递偿命申请揭惊天冤案 “凶手”枉死已十年
2007年01月29日 15:50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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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措,有利于发挥死刑复核的应有作用,是对司法程序的严格和完善,为避免冤案错案又增加了一道保险。

“两个月就完结一起死刑案件,时间非常仓促。”林维说。据他介绍,虽然法律条文没有对结案时间下限进行规定,但一般来讲,整个程序包括拘留、逮捕、侦查、起诉、一审、二审以及复核等一系列环节,不考虑任何的耽误和延长问题,通常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除非明显压缩审判程序,刻意从快”。

剥夺一个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是过程最严格、最缜密的司法手段。虽然怎样严格的司法程序都不可能根绝错案产生,但法律界也存在这样的共识:法律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过程越复杂,通常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更意味着冤假错案的几率将被降到最低。

“做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来得太快的‘正义’也未必就是正义本身甚至可能带来更大的恶。”林维说。

在此意义上,法律程序不仅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形式,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不可随意损害的公正价值。尊重和保障严格的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案发生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关键在完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严格和完善并不单指审判程序,还包括侦查、起诉等多个方面。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侦查阶段形成的案件卷宗。在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下,证据的来源以及获取证据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林维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尤其面对大案要案时,办案人员往往承受了来自上级机关、当地党政机关以及舆论等多重压力,在一些情况下导致急于求成的心态,在取证中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进而导致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产生。

而在起诉、审判过程,虽然一些假案错案的证据露出了马脚。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些案件原该重新取证,更加谨慎地查证,但在同样的压力之下很可能就变成了“疑罪从有”、“有罪推定”。

褚福民认为,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行为进行了屡次整治,并强调对司法错误进行责任追究,但“无罪推定”的理念仍有待形成制度性的深入和巩固。

“在实践操作中,被告人的权利往往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褚福民说。作为被告人的委托律师,与被告人见面、查阅卷宗应受到法律保障,但实际经常受到阻碍。

我国法律规定,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情况下,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但对法院和检察院是否受理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从以往的案件来看,已做出生效判决的当地法院面临着内部的压力,很难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久拖不决的案件,适当地采用异地交叉审判的方法,可以使接办人员处于更加客观和超脱的位置。”林维说。

“异地接访,换人接办”,也正是高层对于类似赵志红和呼格吉勒图案件正确判案的要求。

目前,“异地接访,换人接办”的工作思路在一些地方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被告羁押场所、证据搜集、法院管辖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不论是“异地接访,换人接办”,收回死刑核准权,还是其他严格、完善司法程序的措施,都会提高司法成本,令司法审判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冗长。

但这样的代价,与保护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相比,与尊重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生命相比,无疑是非常值得的。□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汤计 董瑞丰 实习生 尚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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