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评论:和“编制”讲同工同酬宛若与虎谋皮
2009年10月29日 17:28西部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悉,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详见昨日本报A28版)

按说,无论从市场定价机制出发,还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同工同酬”其实都该是无需争辩的常识。这就好比同样的商品,不能卖给张三就贵,卖给李四就便宜一样,同样的工作内容,同等的劳动强度,当然也没有张三薪水高,李四薪水低的道理。不过,“同工同酬”并没有在现实中水到渠成,相反“同工不同酬”反倒不乏市场,甚至大行其道。

事实上,既然国有事业单位都有“编内”与“编外”之分,企业用工也有“正式工”与“派遣工”之别,既然这些差别无法以工作内容和强度来体现,用薪酬不同来区分似乎也就顺理成章。毕竟内外有别,“胳膊肘往里拐”何尝不是人之常情呢。不过,干得和别人一样,甚至比别人还多,拿得却比别人少,如此不公平待遇,恐怕落到谁头上都不会心平气和,不仅如此,“同工不同酬”其实也是对劳动力市场正常价格机制的干扰。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保部对于这一问题的重视,并首次将“同工同酬”纳入立法内容,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无疑值得期待。不过,真要让“同工同酬”的理想成为现实,仅仅有了规定还不够,必要的前提和机制保障无疑不可或缺。

具体而言,对于“编外”即“派遣工”而言,与其同岗位,同工种,干同样工作的“编内”正式员工,究竟薪水几何?福利多少?恐怕用工单位不会明示,正式员工也不便透露,而这显然是判断一名“编外”或派遣员工是否得到了“同工同酬”待遇的最基本前提,假如连这样的前提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工同酬”其实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对于企业而言,既然“派遣工”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而且用工成本还比“编内”正式工更低,这样的好事儿,又何乐而不为呢?此外,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还不只是薪水层面上的,企业裁员往往先派遣工后正式工,裁员补偿也往往是后者丰厚,前者空空,这些显然也应被纳入“同工同酬”的范畴内加以考量。

由此可见,只要有编外、编内之分,正式、派遣之别继续存在,谈“同工同酬”显然多少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尽管上述身份差别的形成确有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存在,但既然它骨子里破坏了社会公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就业和市场用工机制,其实没有听之任之的道理。某种程度上,“同工同酬”的真正落实,恐怕还有赖于上述鸿沟的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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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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