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海角七亿”不汇回暴露扁家死硬心态
2010年03月26日 07:30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3月25日电 台湾《联合报》25日刊出社论说,陈水扁之妻吴淑珍日前说,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亿”是“政治献金”,必须“汇至非检方的信托账户”、“限用于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她才愿意配合汇回。她并没有“法律义务”汇回这笔款项。这个公开声明显示,“海角七亿”未汇回的责任全在扁家,更暴露扁家死不认错的真正心态。

文章摘编如下:

陈水扁之妻吴淑珍说,扁家在瑞士的“海角七亿”是“政治献金”,必须“汇至非检方的信托账户”、“限用于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她才愿意配合汇回。吴淑珍还说,她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汇回这笔款项。

吴淑珍的这个公开声明,显示“海角七亿”未汇回的责任全在扁家,更暴露了扁家死不认错的真正心态。审理扁案上诉的台湾“高等法院”法官,或者审理追加起诉部分的地方法院法官,应当要特别留意扁家各人的犯后态度,例如到底有没有悔悟之意,在量刑时仔细斟酌。

扁家在瑞士的七亿元(新台币,下同)究竟是干净钱还是脏钱,当然不是扁家说了算,而是由法院判决来认定。法院若判决认定扁家贪污洗钱,瑞士的七亿元即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该要没收、追征,自当依法办理;而扁家成员中被判有罪者,即有“法律上的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

现今赃款已汇往海外,公权力有所不及、无法扣押,则在判决确定前,若扁家主动配合汇回,交检察官监管,当然可以认定为“犯后态度良好”,也是法院量刑上的重要参考;反之,倘若冥顽不灵,拒绝认错也不配合汇回,那只有等待判决确定,再由相关部门循司法互助途径,提出确定判决、款项流动等资料,要求瑞士返还。当然,在扁家抗拒追赃的情形下,法院量刑时自亦无酌减的余地了。

扁家弊案第一审已判决有罪、目前上诉二审部分,除了自由刑以外,总计判决扁家应没收或追缴、追征的共计八亿五千万元,另判处罚金八亿元,而黄睿靓被判缓刑,又须向公库缴纳二亿元。其中,应没收或追缴、追征的八亿五千万元,就是法院认定的犯罪所得,法院并认定扁家已透过洗钱将犯罪所得存在瑞士银行。至于目前判决尚未确定,但依“刑事诉讼法”以及“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为了保全将来判决确定后执行得到效果者,司法机关亦可扣押被告的财产。这就是司法机关得以扣押扁家财产的法律依据,也是扁家法律上义务的来源。只是因为钱在海外,公权力有所不及,要快点扣住钱就须扁家的配合,如此而已。

至于钱由检方扣住之后,未来若判决扁家无罪确定,自当全数发还;倘判决有罪确定,则按判决确定的犯罪所得数额及罚金数额没入公库,若有剩余仍当发还。这是依法判决、依法执行的当然结果,不必吴淑珍强调什么“判无罪要还我钱”;更不容吴淑珍指定保管账户、指定用途,才“愿意”汇回。吴淑珍的声明,根本就是目无法令。

事实上,扁家的巨额赃款,有相当大的数目在扁第一任期内就已弄到手;若真的是要“用于支持本土力量及公益”,这么长的时间,早就该拿出来了,又岂会等到东窗事发,赃款现形之后,为了临讼脱罪,才说是要捐供“抗拒终极统一”之用?吴淑珍声明中还特别说,扁家捐给民进党十三亿元云云,试图利用捐款民进党来合理化扁家的行为。

然而,扁家捐给民进党再多的钱,都和扁家自己贪污巨额金钱不相干,况且,那些本就是外界捐给民进党款项中的一部分;扁家当然可以一方面“转”巨款给民进党,一方面自己大笔大笔地贪污。扁家捐款给民进党,并不能证明扁家未贪污。

总之,扁家弊案已有部分判决有罪,司法机关依法必有追赃的义务和行动。扁家配合固然很好,扁家抗拒还是要追,对社会和人民来说,只是正义实现或早或晚而已,但对扁家来说,则是与量刑轻重的利害攸关。扁家该想清楚,一旦过了“高院”的事实审,就再也没有罪责减免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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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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