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伦:怎么可以强迫人“爱台湾”?
2009年12月18日 13:42华夏经纬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香港举行的东亚运跆拳赛,台湾的选手被韩国选手击倒,四位裁判一致判韩国获胜,观赛的台湾政务委员曾志朗入场大吵,而台湾推荐的副审郑大为则说:“宁可当全民公敌,也不当失职裁判。”痛诋曾带头大小声“很丢脸”,嚣张跋扈,有煽动群众之嫌。

郑大为这下成为网友箭靶,被骂是“卖国贼”,说他“欠台湾一个道歉!请你离开台湾!曾志朗你够有GUTS!”还有网友要发起人肉搜索,让郑大为“安心上路”。又说要“拒用韩货、拒看韩剧、拒游韩国~将韩流踢出台湾!”

郑大为又戳到了“台独”的马蜂窝,裁判公不公正已是其次,爱不爱台湾才是重点。

这事实在荒谬,郑是裁判,不尊重裁判,辱骂裁判,那哪有规则?哪有运动游戏?

难道法官是台南人,没偏陈水扁,就可被撤职、辱骂、威胁生命、逐出岛、说是“叛国”?

郑大为是中华跆拳道协会推举出的裁判,著名的跆拳八段教练,他是以专业被推举,不是以台籍、娶韩国太太。

有人质疑:“难道我们也需要‘爱国’裁判?运动场上裁判与司法程序里头的法官其实很像,最重要的任务及使命就在‘依法裁判’。如果一定要求同国籍的裁判应当力挺自己的选手,那运动比赛还有何意义?”

裁判要根据运动规判公正执法,不是要“保护我国选手”。对,是要凭专业良心,但不是“爱国心”。那是战争,不是比赛。

战争,可以煽动暴乱,可以激励人心,运动不行,运动是文,战争是武,文靠裁判。

曾志朗是观众。只有教练可以现场抗议,观众不行。教练抗议也不能干扰比赛,会被逐出场,判决争议还是靠裁判决定,不是靠呛声分贝。

是裁判们懂规则,还是爱“国”人士?

裁判不是不会错,但错了也要接受。电光火石间要立下判断,凭的是专业经验,不是颜色。快速的动作在第一时间就要做判定,就像职棒主审一样,好球、坏球要马上判定,不容思考。

除非是作弊、打假球,那要法办,不然必须尊重裁判。

胜的是韩国选手,不是韩国尊严,郑大为只是四个国际裁判之一,还有港、澳、韩。

何况台湾跆拳协会都认为郑大为的裁判难谓错误,有裁判说:“换个位置,我也会按得分钮。”则郑怎么会成“人民公敌”,要强迫他爱台,胳膊往里弯?

一个裁判为比赛尊严,斥责一个闹场的观众,怎么裁判反被逐出场?台湾“体委会”主委还表震怒,命令跆拳道协会以“发言不当”、“影响跆拳界声誉”,给郑停权三年,不仅无法担任教练和裁判,甚至他的道馆也不得招生,断其生计。这已近乎剥夺郑大维之工作权与财产权,完全违背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的权利。

以前多数受处分的教练都是因扰乱比赛,咆哮全场甚或威胁裁判,而这次是裁判制止扰乱比赛反受罚。

在一个以骂“总统”、“院长”、官员为全民运动的地方,竟有这种颠倒比例原则的怪事,那吴敦义指“爱国”人士是白痴,蔡守训判“爱国领袖”重刑,都应该撤职查办了?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曾志朗夸说“金牌可以丢,但不能丢掉台湾的尊严。”似乎认为,为了达到爱台湾,就可以在比赛场合上大吵大闹;这种逻辑跟“台独”党一样!

最被看评的美国职蓝NBA,常有教练抗议、争吵、逐出场,但从未听到说“冠戒可以丢,但不能丢掉城市尊严”的怪话。

当台湾批评韩国人小动作不断,却在岛内搞些寒蝉效应,希望创造出以曾志朗行为作为典范的“爱台”裁判,这种恐怖又让人想起范蓝钦事件,一个宣称追求言论自由的政党,所作所为却到处充满着对于言论自由的戕害,实在可怕!

说真话、直话,郑大为和吴敦义都一样,为何吴只道歉,郑却道歉了还逐出山门?

国际跆拳运动协会实应严肃处理这种荒谬行为。如果运动可以由“爱国”白痴来“公投”判定,那怎么玩?

郑大为被无理屈害,不止于跆拳道场,实涉及整个宪政法治、人权公义的领域,为关极大。(宋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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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东伦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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