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收钱无罪,司法想向社会宣示什么?
2009年07月09日 09:48华夏经纬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联合报发表社论指出,每一场司法审判,都是一次社会教育。最近几次司法判决,却让社会大众感到困惑。法官明明认定执行公务的人员收钱,却仍判决无罪;这岂不在向社会宣示:贪污不会有事,官员可以收钱!

最近一个案例,是前“交通部长”郭瑶琪收受南仁湖集团李清波父子的两万美元贿款案,遭检方以贪污罪求刑八年;一审法官认为郭瑶琪虽收了对方的钱,但因该集团最后未参加投标,无法证明收钱与其职务有“对价关系”,因而判决无罪。这项判决留给社会一个莫大的疑问:官员拿钱无罪,到底是法官眼盲?还是法治心盲?

让一般民众不解的是,法官不将重点放在官员“收贿”的事实,却用“自由心证”来决定“对价关系”的存在与否。试想,企业界若无所求,何必用奇巧的手段将钱暗藏在茶叶罐里送到官员家?再说,南仁湖集团原本有意抢标台北车站商场经营权,其间郭瑶琪也曾就此与其密集通联商讨,但最后因故放弃;不料,法官竟将此当成对价关系不成立的理由。一件贿赂案,难道需要以“已遂”为要件吗?

所谓“对价关系”,其实往往是一个虚实莫辨的东西。法官未查出金钱收送双方的对价关系,或授受双方不承认有对价关系,并不表示对价关系不存在,也不表示贿赂、徇私的事实不存在。何况,政商往来的对价关系,往往是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状交织,而非一次性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若非要把“对价关系”对应到某件特定事件,无异是鼓励不肖政商游走灰色地带。

退一步说,就算南仁湖集团无意抢标任何工程,但对方以“部长”之子将赴美留学为由致赠学费,郭瑶琪就能大方“笑纳”吗?法官说,郭瑶琪虽有违“官箴”,却没有违法;但台湾有公务人员服务法、有贪污治罪条例、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等一仓库法案,临到头来,却没有一条能治官员收受不当、不法的钱财。请问,我们的官箴和廉能要靠什么维持?

再往前看,前不久高捷案二审宣判也有类似情况。前“交通部”主秘锺善藤收贿三百万元,前高雄市工务局长吴孟德曾收贿两百万元并泄漏底标,前者由一审的四年改判无罪,后者由十二年改判九个月。奥妙就在,高捷混乱的合资方式不仅被认定不受当局公开招标规定约束,甚至代表当局所派参与评审的官员都被认定不具公务员身分,而得以豁免其刑。这些人受“政府”之托执行公权力,却渎职收贿,而法律对他们竟莫可奈何?我们的司法正义,究竟是在这类公私莫辨的地带迷失,或是竟然藉这种公私莫辨的地带来纵放那些贪官污吏?

再看最近的一个案例,吴乃仁在台糖董事长任内受洪奇昌之关说,将多笔台糖土地以“贱价”出售给洪的长期“金主”潘志豪,两人同遭起诉。若依照司法界时兴的“对价逻辑”,法官恐怕也很难在吴乃仁和潘志豪之间找到直接的“对价关系”,因为他们的关系均透过洪奇昌的折射,并在先前或日后的政治献金中次第回馈给绿营了。这么一来,难道就是台糖土地活该被贱价?司法活该管不到大胆玩法的公务员?老百姓活该看法治被糟蹋?

扁“政府”上台后宣示扫除黑金,近九年,“政府”正式起诉的有四千八百多件,平均每月为四十五件;但台湾官员的贪腐枉法九年来每下愈况,令人感慨万端。别的不谈,只需看郭瑶琪、锺善藤、吴孟德等人收贿确凿,却遭轻轻纵放;全民瞩目的大案都如此,其它案件又将如何?对此,“法务部”研拟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或可期待;但更重要的,是司法官要改变划地自限的心态,否则清廉防线怎么守得住?

当“前总统”因洗钱贪渎还羁押在看守所,司法判决“官员收钱无罪”的案例又接二连三,这是什么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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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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