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3 总第683期 实习生:刘卓雅

1月20日,据媒体报道,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这意味着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会有更具操作性的指示规范,或将唤醒沉睡多年的剥夺监护权相关法条。但仅仅剥夺了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就能保护好孩子吗? [详细]

为什么要确立监护权撤销制度?

确立一套完善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又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能够提供社会监护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

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子女是父母的附属品、所有物不同。现代立法思想将子女视作与父母地位平等的家庭成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亲子关系不仅为亲子之间的私法关系,同时为国家所保护之公法关系。如父母对子女不尽其为父母的义务时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应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干涉。

据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监护权撤销制度。当监护权被滥用或存在不利于未成年成长的事由时,能够启动司法程序要求变更监护权或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由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

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从贵州5男孩垃圾箱取暖中毒致死案到南京饿死女童案再到最近的贵州父母虐童案,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例都有着相似之处:父母并不总是爱心、奉献、责任的化身,总有少部分的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

尽管从数量上来看,这些极度不负责父母只占极少数,但这极少数的父母可能对其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只有剥夺这些严重失职的父母的监护权力,才能使其未成年子女远离伤害。

中国早已有剥夺监护权相关法条,但形同虚设

事实上,中国现行的法律早已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保护部分新增加了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但这些法规条文过于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同虚设,被称为“僵尸法条”。

剥夺监护权为何成为“僵尸法条”?

剥夺监护权被写入法律条文20多年来,全国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剥夺监护权,为何难以实施?

现有法律条文模糊空泛,责任界定不清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现有的剥夺监护权相关法规的操作性不强。一方面,没有确定父母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也没有明确定义何种情况属于“经教育不改”,这种定义上的模糊造成监管困难;另一方面,“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这样的空泛描述使得监管责任界定不清。而责任界定不清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涌而上或者相互推诿。

与中国相反,一些西方国家就剥夺监护权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法规,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以美国的《儿童虐待和处遇法案》为例,其规定: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的义务,医生、护士、教师、警察遇到相关情况时负有法定举报义务,未举报者以失职论,部分州立法将法定义务举报人扩展到了全体公民,将虐童者置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虐童问题只是“家事”。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民众主动举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很高,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驱使,更是一种文化引导的自觉。即便是未成年,也享有和其父母平等的权利,这样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在中国的文化里,自古就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虐待子女被归为家事的范畴。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曾直言,中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长期留有空白,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

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尚且如此,普通民众更不必言。在许多人心中,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自然对其子女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外人不便干涉。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发现了严重的虐童现象,至多只会予以劝解,鲜少有人会上报到有关的监管部门,这使得中国的受虐待儿童通常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孩子该去哪儿?

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能够提供社会监护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中国目前缺乏国家监护制度

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儿童维权机构,并由法律赋予执法权。美国在1909年即在联邦政府设立儿童局,每年预算经费达90亿美元,拥有大量调查员及律师,许多州和市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日本成立专门的儿童和家庭局,并成立中央儿童福利理事会协调相关事务;香港政府社会福利署设立了专门的儿童保护服务组,香港警务处也设立了儿童虐待政策组和调查组等。

反观中国大陆,尽管承担未成年权益维护职能的监管机构众多。如民政系统的儿童福利院体系、教育系统的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共青团系统的青少年权益维护部、妇联的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站等。但这些机构都不是执法部门,对于未成年权益受侵害案件,只能介入调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作为执法部门的公安只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或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案件。没有一个统一的、专门的执法机构,单从法律条文上下工夫,恐怕效果有限。

甚至这些儿童福利机构本身就存在伤害儿童的可能。2011年《新世纪》周刊曾有封面报道,湖南邵阳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非法”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与人贩子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

剥夺父母监护易,解决孩子安置难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孩子该去哪儿?在香港,如果发现儿童被其父母虐待,法官可以视儿童的情况做出如下几种裁决:一是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二是将儿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之家、福利院等;三是儿童可以继续在原家庭生活,但必须接受社会福利署监管,接受社工定期来访,避免暴力事件再发生等。这些解决方案背后既有政府福利机构的力量,也有民间慈善机构的身影,共同构建出一套完整儿童福利体系。

而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有“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才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障范围有限,而一些社会性的福利机构管理又极为混乱。在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仅仅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有可能将其孩子推向更糟糕的生活状况。

别因制度配套的不到位使“保护孩子”变成了“伤害孩子”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毫无疑问,通过刑事司法制度威慑那些试图伤害子女的父母必要而迫切,但更重要的是通过民事司法制度确立儿童福利制度,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健康、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毕竟,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孩子。

剥夺了失职父母的监护权仅仅只是保护孩子的第一步,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设置解决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之后的一系列问题,才能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任何制度的出台都不能只是“半吊子”工程,没有国家监护制度就贸然剥夺监护权,只会把孩子推向更糟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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