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子:一个人的谎言何必用多个部门的资源去掩盖
2010年03月29日 07:28红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月20日下午,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副主任房艳、房艳的哥哥、房艳的侄子一行三人乘坐公务车前往罗湖区大望村,房艳所配公务车由其哥哥驾驶,在大望村与市民宋先生所驾私家车发生擦碰。宋先生投诉称,房艳的哥哥无证驾驶,且下车后叫嚣“我是政府的车怕什么”。街道办回应称,当日房艳是去大望村考察。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副主任房艳周末大望村之行,究竟是公务行为还是公车私用?福田区监察局和香蜜湖街道办为此组织“3·20”事件联合调查组,昨日向媒体通报调查情况,调查组通报称,房艳大望村之行属公务行为。(3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福田区通报了房艳大望村之行属公务行为,然而,稍微具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个调查结果漏洞百出,根本不足以说明房艳并非公车私用。首先,电话通讯记录只能证明谁和谁在什么时间通过电话,如果没有电话录音——如果电话公司将用户的每一次通话都录音,则不但有侵犯公民隐私之嫌,恐怕也没有那么多的空间用来保存这些录音资料吧,因此,这次事件有电话录音记录的可能性基本上等于零,调查组又凭什么证明房艳等人在电话里说了什么呢?——怎么知道他们就是在电话里相约去考察,而不是去如宋先生所说的“吃狗肉”呢?

在此以前,也就是房艳首次向记者声称“我哥开车带我去考察”的时候,当记者追问所提考察项目名称、具体位置等问题时,房艳解释说:“只是听说,没找到。”从房艳的回答中看来,似乎她是在“考察”回家的路上——因为“只是听说”,不知道具体的位置,所以“没找到”;然而,后来她却声称是在“途中,接到史先生电话,说深惠路堵车,让房艳的哥哥先带房艳去找培训中心。车开至大望村附近,与宋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擦碰”,这却又是在“去考察”的路上。为什么会这样前后矛盾呢?显然,由于记者的提问太突然,再加上“考察”一事本属子虚乌有,房艳一时还反应不过来,后来也不记得当时自己曾经对记者说过什么了,所以这个谎没能圆得那么完美,出现了一点小小的瑕玼——当然,房大主任以后还可以说记者也在说谎。退一步言,我们姑且相信福田区监察局和香蜜湖街道办的调查结果,即房艳此行是“事先约好”的,而且通了几次电话所谈的都是考察的事,如果是这样,她对考察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为什么当时居然回答不出来呢?因此,如果要民众相信通报,以上这些疑点,我想调查组或房艳本人应该做出合理的解释吧。

有了这个调查结果的撑腰,我们的房艳大主任说出来的话也硬朗多了。现在,按她的说法,当事人宋先生已经变成了有敲诈嫌疑的“撞车党”——事实上,根据交警鉴定,该次事故由房艳车辆负全责。如此看来,这无异于明明是自己撞了人家的车,反说人家是“撞车党”——恐怕这种话也只有说起谎话来脸不红、心不跳,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的房大主任才说得出吧。至于敲诈之说,则更是迹近荒唐——你撞坏了人家的车,当然是要赔的,就算人家漫天要价,你可以坐地还钱呀;认为对方的出价不合理是一回事,给人家扣上一个敲诈的罪名,可就是你房大主任不对了。何况,宋先生原来的出价也不高,只是因为你那不争气的大哥气焰太嚣张,还叫嚣“我是政府的车怕什么”,人家才加到5000的。当然,现在房大主任否认了他哥哥曾经说过这句话,还说“当时在现场施工的花木工人应该目睹全过程”,可“应该”毕竟只是“应该”,并没有人能证明房大哥确实没说过那句话。此外,保险公司理赔员的现场录音同样也证明不了什么,因为撞车的时候保险公司理赔员并不在现场。然而,事发地大望文化艺术高地的经营人员却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听到了这句话。

一个谎言往往需要更多的谎言来掩盖。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福田区有关部门所炮制出来的这种漏洞百出的调查结果要取信于人,显然是低估了深圳市民和全国人民的智力。令人遗憾的是,某些政府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或为了保护某些本来不应该保护的人,居然动用了那么多政府资源,为了某一个人的谎言去圆谎——这不能不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的破坏。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已经由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变成了一个事关深圳市政府的公众形象与公信力的重大媒体事件,上级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介入调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答复。同时,也应该有人为此事件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进一步的调查表明,福田区监察局和香蜜湖街道办的调查结果属实的话,就算发生了这次令人不愉快的交通事故,我们也应该为房艳同志“没有周末的概念”的忘我工作颁发“五·一”劳动奖章。

香蜜湖   大望   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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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宕子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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