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公款出国游不止只因“违纪不违法”
2010年03月23日 09:03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不择手段的公款出国游》称:吉林省原煤炭工业局在2007年到2009年期间,曾组织多批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据介绍,自2007年8月份以来,一共有9批51人公款出国旅游,其中袁玉清等人一趟出国旅游共花掉119万元,喝酒喝到眼出血。

此类新闻听着其实最没劲,因为大家都心里明镜似的,媒体的曝光往往就像是在大海里撒网一样,只会激起一点点可怜的涟漪。

不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只涉及党纪政绩处分。煤炭工业局一干领导领受的最大处分就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对公款出国旅游大开方便之门的外办主任、审批处处长等则只是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写检查”。试问,如此“严格惩处”,究竟是对公款出国旅游的问责呢,还是变相鼓励呢?

公款出国旅游不是什么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而是典型的贪污腐败和公权滥用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追究。否则,再多的“三令五申”也仅仅只具有做给公众看的“宣传”效果而已。“对不起,纳税人同志,我公款出国旅游了,您警告我吧,我这就回家写检查。”——这不是官员“喝酒喝到眼出血”时的醉话,而是民怨众多的、最为真实的公款出国旅游问责现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挥霍公款、寻租腐败的官员,不具有任何法律责任豁免权,不能仅以党纪政绩处分了事。倘若官员“构成犯罪”的门槛高到动辄挥霍上百万还不算,倘若官员的丑闻意识与责任意识已经荡涤殆尽,那么,所谓“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实只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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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圣祥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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