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检察官宣誓 培育法律信仰的一抔土
2010年03月23日 07:44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王琳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最高检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要“确保检察官宣誓制度的有效落实”,使“宣誓制度入脑入心”。

我在接受一家媒体记者采访时谈到了对这一制度的基本看法,一是有助于强化检察官的职业意识;二是有助于强化检察官的国家意识;三是有助于培育司法官员的法律信仰。

以上三点是从制度设计层面所作的乐观期待。同时我也认为,宣誓本身并不能带来司法公正,誓言的履行比宣誓更重要。司法官的尊荣不是或主要不是靠宣誓,而是靠依法履职并促进司法公正来实现的。

当然,多数人对宣誓制度可能并不以为然。这是因为,近百年来,经历了各式各样的政治运动、思想运动,对于一群不敬天地也不信鬼神的人而言,宣誓的意义已大大弱化了。

但看低宣誓的意义,并不等于宣誓毫无意义。对于转型期的中国,对于信仰坍塌之后茫然无助的众多国人而言,他们需要一种全新的信仰——这就是法律信仰。千百年来,中国是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熟人社会,依靠血缘、宗法、礼教、伦理、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秩序;最近的三十年来,一个陌生人社会在中国愈加清晰。契约本位的陌生人社会以外在于人情、血缘的契约(法律)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被称为“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如果没有法律信仰的确立,就很有可能异化为“大乱局”。

“法律必须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对许多人而言已是耳熟能详。西方的法治思想渊源于教会法。在这种文化传统和精妙的制度设计下,一些西方国家的公民才会像信仰上帝一样信仰法律。而在当下中国,由于历史传统、司法文化等多种因素,还没有在社会层面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反倒是人治观念、清官情结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一些执法者的内心根深蒂固。在这种以权力本位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对于这些执法者而言,往往只唯权,不唯法。

正确的誓言设计当然有助于校正这些异化的权力信仰。从公布的检察官誓词来看,刻意强调的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这四个“忠于”淡化了意识形态,突出了国家意识、民本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意识。在仪式上安排检察官面对国旗宣誓,也蕴含了检察官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检察官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提请抗诉、开展法律监督等,无不立足于国家利益。于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检察官要树立正确的国家意识、民本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意识,还应注意厘清国家与政府、法律与政策的区别。尤其是当行政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部门利益伤害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时,检察官理应挺身而出。

当然,宣誓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但以宣誓的功效值得怀疑来全盘否定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没必要的。如同法袍、法槌一样,宣誓也可视为一套“正义的行头”。这套“正义的行头”本身不生产正义,但它将在使用者心中悄然培植正义观,也有助于培育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正义的行头”并不排斥其他有利于达成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事实上,检察官要实践自己的誓言,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检察官履行誓言出于内心的认同;二是检察官履行誓言还有制度的保障。后者比如,赋予检察官对抗外来干涉的手段,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指出,这些对司法公正具有决定作用的体制变革,其重要性要远远超过几句誓言。没有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推进,检察官宣誓制度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法律信仰也将成为无根之木。对检察官宣誓制度,全盘否定或过度夸大,都是不可取的。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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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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