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安乐死”的吊诡
2009年11月13日 08:16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从重庆到嘉兴海盐县打工的马某夫妇的2岁儿子,因为阑尾炎手术导致伤口感染和内脏发炎。他们花了数万元医疗费,几乎倾家荡产,但儿子的病情还是不见好转。为了让孩子早点摆脱痛苦,同时受到迷信的影响,他们将儿子扔进了大海,致其溺亡。两人现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诉。(《现代金报》11月12日)

从刑法上说,毫无疑问,马某夫妇犯了杀人罪,因为他们非法剥夺了儿子的生命。当然,他们完全可以规避掉杀人的罪名——只要不给儿子治疗,听任其死亡。不过,那意味着他们要眼睁睁看着襁褓中的儿子,在一步步加重的痛苦中走向死亡。其间,父母与孩子的煎熬,外人难以想象。于是,残忍的杀婴被一些人称为“中国式安乐死”。

外国的安乐死至少理论已非常成熟,其核心内容是:人有权利“选择”尊严地死去,但我觉得不少中国孩子还没有尊严地活过,他们也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是“被选择”在那么一个家庭,“被选择”患上医疗费用惊人的疾病,“被选择”了“安乐死”。从刑法上说,剥夺孩子生命的是其亲人,但事实上凶手是贫穷和公共救济制度的缺位。

再来看一个更极端的案例:东方卫视的《回头释案》10月26日报道的“活埋亲子”案。今年5月,黑龙江海林市农民李某刚出生的儿子患有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医生建议送孩子去北京的大医院,或许还有希望,但经济拮据的李家无奈之下把孩子带回了家。由于没有胃管等辅助工具,孩子一直无法正常进食。李某彻底绝望,最终将儿子裹在襁褓当中,活埋在山里。李的罪名同样是故意杀人。

美国老电影《愤怒的葡萄》里有这样的情节:大萧条时期,一群迁徙的贫民中有人病饿而死,同伴将死者埋葬,不忘在死者身上留下字条:此人不是死于谋杀。“政府对死人的关心,超过了活人”,剧中人评论道。公权应该更关心活人还是死人?问题的答案很明确。但是在现实的社会运行机制中,一个孩子因为无钱治疗而走向死亡,却很难启动公权的救济机制;可一旦这个生命被无奈地“提前”终结了,国家将启动成本巨大的司法程序,案件侦破、起诉、审判、服刑等的司法成本,很可能高于婴儿的治疗费用。这样的社会机制不应该反思吗?

今年2月,因无钱医治身患白血病的儿子,河北人李贵树夫妇决定放弃治疗返乡,但他们最终避免了等待儿子死亡或者提前结束孩子痛苦的悲剧,因为就在天津火车站,他们偶遇了温家宝总理,得到了帮助。这说明只要对公共资源做合理的调配,很多悲剧本是可以避免的。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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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彬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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