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媒体监督,社会有癌变的危险
2009年11月11日 08:28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专访著名公益律师周泽

【编者按】

11月8日是记者节。记者节是记者的权利日,但记者的权利,不过是宪政需求下公民权利的延伸。所以,记者节不仅是记者的权利日,更是所有公民的权利日。在这一天,我们重申记者的权利,重申新闻信仰,不过是为了表达对自身工作的热爱,对社会进步的真诚期盼。在第十个记者节前夕,评论周刊专访了著名公益律师、近年来帮助记者打过多起官司的周泽先生。

长江商报:对于记者也是受贿罪的主体您怎么看?谁来监督媒体、记者?

周泽:我认为记者是不符合受贿犯罪主体资格的,不仅不能构成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受贿罪,也不能构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记者采集信息、传播信息的行为,并不具有权力属性,而受贿犯罪所指的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权力,这种权力体现的是对人或物的决定性、支配性或强制性,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显然不存在对人或物的强制、支配或决定性。而且,作为受贿犯罪主体享有的权利总是与特定职责相对的,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就可能构成失职或渎职的违法,甚至犯罪;而记者对任何新闻,采访或不采访,报道或不报道,都不存在失职或渎职的违法或犯罪问题。

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主体,并不意味着记者可以随意地收取他人财物。媒体、记者不能为获取好处而去采访、报道,也不能收取他人财物后放弃具体新闻的采访、报道,这是基本的职业伦理和道德信条。对媒体、记者的报道是否有价值,是否存在问题,总是会受到读者和同行的评价,在一个新闻单位内部也会有评价,还有报道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也会关心报道是否客观、评论是否公正,如果媒体、记者的报道失实,构成侵权,总会有利益相关人站出来主张权利,因此,媒体、记者总是面临着方方面面监督的,根本不必要考虑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言论自由本身就意味着具有同等自由的言论主体之间的相互批评和监督的自由。

长江商报:在您看来,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主体,但是这些年,记者经常因此被告上法庭。您为此打过多起官司,这些官司的结果大多怎样?

周泽: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关媒体和记者的官司,主要是名誉侵权,即媒体报道后被诉失实侵害报道对象的名誉权。

我经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发现,新闻官司媒体多喊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媒体及记者对真实的认识与法院对真实的认识,标准经常是不一样的:媒体在审判中往往都会主张自己的报道有确切的消息来源,是有根据的,报道也是完全忠实于消息来源的,并没有失实;而法院却往往以媒体的报道与客观情况不符而认定新闻失实,根本不管媒体的报道是否有依据,进而判媒体败诉。

法官忽略了,新闻报道只是记者在新闻事件发生之后,去追溯和反映存在过的新闻事实,本身是一个认识活动。作为事后的追溯,只能根据既有的素材或人们的陈述来判断,然后把这种判断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新闻真实,实际上是指媒体的报道确有依据,报道者确信真实,而不意味着报道的情况都完全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完全一致。法院对真实的判断,其实也只是根据诉讼证据规则而作出的主观性判断,同样是一个认识,只是法官“确信”的真实,与客观存在同样不可能是一致的。

遗憾的是,在过去的名誉侵权案件代理中,我也曾用这套理论去为名誉侵权诉讼中的媒体和记者进行辩护,但法官不知道是出于认识能力还是其他原因,并不支持我这套观点,比如我代理法制日报参与诉讼的山西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诉法制日报、南方周末等11家媒体侵害名誉权案,那么多家媒体的报道都被法院认定为失实,构成了侵权,似乎在法院看来,这些媒体没有一家知道怎么去报道那样一个新闻事件。

长江商报:耶鲁大学的陈志武先生曾做过研究,他发现,中美两国类似诉讼的胜诉比例正好相反。我们这里,媒体的败诉率大概是怎样的?这对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有什么影响?

周泽:陈志武先生的“在中国,媒体遭名誉侵权起诉时,败诉率为67%;胜诉率为37%”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具有多大的科学性,是否准确,我不便评价。但在我们国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媒体遭遇名誉权案件多,并且具有较高的败诉率,确是不争的事实。过高的媒体败诉率(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可能导致媒体在报道时过于谨小慎微,对一些比较重大但信息不够充分的问题不敢报道,从而影响舆论监督的实效。

过高的媒体败诉率会影响舆论监督实效

长江商报:一些地方负面消息多,不少官员总喜欢把责任归到记者、媒体身上。于是,不少公权力机构通过各种手段,甚至是暴力手段,比如进京抓记者、非法传唤记者、限制记者权利;还有不少地方出台了保障记者权益的文件,甚至云南还立法保护,但是往往这些被冠以“保障”字眼的文件、法规,却在一些方面阻碍媒体正常的采访报道权。

周泽:我国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有言论自由,有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作为公民的记者有采访、报道、评论这些不言自明的权利。作为公权力机关来说,只需要约束好自己的权力,不去限制这些权利就是了。对记者权益的保障并不在于通过文件和法规“赋予”记者什么特别的权利,不需要给媒体、记者什么“尚方宝剑”,本身只有表达的功能而不具有权力属性,对他人并不具有强制、支配和决定性的媒体、记者也根本用不了“尚方宝剑”。

长江商报:从新闻的本质出发,舆论监督就是正面报道,其他都是迂回报道;批评性就是建设性,真实准确就是负责任。从这个角度说,舆论监督是应该提倡的,但是目前很多新闻记者和媒体对此都有顾虑,不敢做严肃的调查报道,原因何在?

周泽:原因在于一些公权力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打压。综观近年新闻维权,总的趋势是,案件总数在减少,刑事案件在增多。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官员、公权机构被曝光后,动用权力对记者进行打压有泛化的趋势。有记者朋友反映,有媒体甚至要求记者对公、检、法等强力机关的事不要碰,这显示出,有关官员滥用权力的恶劣后果已经到了让媒体噤若寒蝉的地步。

长江商报:媒体应该有什么样的健康环境?

周泽:与其问媒体应该有什么样的健康环境,不如问什么样的媒体环境是健康的环境。那什么样的媒体环境是健康的环境呢?媒体存在和运行规律得到尊重的环境,就是健康的媒体环境。那么,媒体存在和运行又有什么样的规律呢?首先,媒体是一个市场主体,对媒体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保护自由竞争,允许优胜劣汰;其次,媒体经营是一个产业,应该允许不同的经营主体参与投资、经营,并获得收益;再次,媒体是一个意见交流和信息传播平台,应该允许多元的信息、意见进行充分地交流和传播,要相信民众具有判断是非的能力。

长江商报:媒体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是一种什么关系?

周泽:我自己的观察和判断是:失去媒体监督,没有自由而充分的意见表达与交流的社会,有癌变的危险。

失去媒体监督,社会有癌变的危险

长江商报:媒体环境、记者职业风险的趋势是怎样的?

周泽:因为舆论监督引发的利益集团对媒体和记者的敌意在加深,针对媒体、记者的反制行为在升级,媒体、记者的职业风险将可能进一步加大。

长江商报:中国青年报的李大同先生说,新闻绝不是记录历史,而是要影响今天。但是,通常这很难办到,于是记录成为中国新闻界退而求其次的追求。记者和媒体在这一点上,应该有什么样的底线?

周泽:新闻是记录历史或影响今天,都是就新闻的价值而言的。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没有人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新闻,什么是有价值的新闻。当然,并不是有价值的新闻都能去做,对于媒体和记者来说,基本的底线是不能做无价值甚至有负价值的新闻。

长江商报:维护这个底线,其实也很难。记者节是记者的权利日,您能就此说两句吗?

周泽:我前面已经讲到了,记者拥有一切公民所拥有的权利,采访、报道、评论等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当然,权利是需要去争取的,不敢争取就不可能获得。纵观整部新闻史,其实就是一部争取和捍卫记者权利的历史。新闻界需要自问:为了权利,我们斗争过吗?新闻界需要主动捍卫自身的权利。

本报评论员 银玉芝 采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王彦飞对采访亦有贡献,特此感谢。)

新闻界需要主动捍卫自身的权利

周泽著名律师。曾以律师和学者身份多次上书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在邱兴华案、许霆案等诸多公共事件和案件中积极言说,参与护法维权,2006年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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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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