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枣阳法院这样的习惯公民不习惯
2009年07月03日 09:09东方早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作者:宋桂芳

湖北枣阳市业主马耀军拍录法院执法被拘15天,马耀军去当地法院找院长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情理上说,审判是一个思辨过程,为防止法官判案受各种外界因素干扰,严禁拍照摄像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然而,执行是落实判决的过程,是非已定,执法部门依法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因此,自然没有那么多“回避”的讲究。至于所谓“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翻遍法令,也无法找到我国有规定禁止拍摄法院执法一说,至于拍摄对法院的执行构成妨碍,显然属于欲加之罪。

有乐观派提出,与湖北天门的城管比较一下,当地法院执法素养已经代表着一种进步。我们还记得,去年初,天门市民魏文华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结果被活活打死。如果论及原因,恐怕人家也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只不过出手过了点——不然,何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如此践踏戕害?当然,如果说是其他职能部门,这个“习惯”还不算可怕,顶多是罚点款,吃拿卡要,耍耍官威,但是,这种莫名其妙的“习惯”竟然是法院的小脾气,这实在让人后怕:一者,按照“法无禁止无不可”的原则,眼下看来,还要在法律禁止之外横加一个“法院习惯”,不然,你随时有被拘的危险,这等于生生剥夺了公民自由与权利中的部分领地;二者,当地法院的这种“习惯”无法无据,即便想遵守也难。除了“讨厌公民拍摄执法录像”的“习惯”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习惯”?公民的正当言行怎么就惹毛了这些奇怪的“习惯”?

最该依法而论的地方却对一件关涉公民权利的大事给出“习惯性”的解释,实在是让人瞠目。这种无法无凭的“习惯”,这种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冲动,还真不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譬如跨省追捕的王帅事件等,不正也是“习惯”使然?所谓“习惯”,说白了就是权力的自由裁量,爱干吗就干吗,看谁不顺眼就整你一下,以此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官威。这种“习惯”往往有两个特点:一是必然集中在实权部门,无权者是养不成这样的“习惯”的;二是长期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部门,因为没人说,所以说不得,因为没人碰,所以碰不得,格局忒小,脾气甚暴。

这些“习惯”究竟是怎么养成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规制权力的体制出现了程序性漏洞,还没有及时为之打上民主法制的补丁。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说来说去无非还是内部控权、外部监督,规范权力行为——但要做到这一点着实不易。眼下来看,有一个捷径可以考虑,那就是尊重并切实保护好公民私权。私权被捍卫,公权自然就上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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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桂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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