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枣阳法院岂能“习惯性”剥夺公民权利
2009年07月03日 09:08华商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最近湖北的新闻不断,邓玉娇刺官、石首群体性围观已经颇为引人关注,这多少让人有点审美疲劳——— 您说是审丑疲劳我也没意见。而近日湖北枣阳市又有新闻爆出:一位市民在自己家的小区里拍摄法院执法时被抓,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法活动”。就这么个理由,带来的是15天牢狱之灾,而出了拘留所找法院理论,却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记者采访时又被法院院长田玉斌告知 “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请让我先为枣阳市的这位法院院长普及一下法律常识。不知道这位院长是否知道现代法律最根本的一个基础: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如果法律并无规定的话,公民做任何事就都是合法的,哪怕是等到公民做完某事,立法机构觉得此事不妥而立法禁止,在这个禁止的法律生效前,公民所做的事情也不能被追究。既然没有规定拍摄执法要被拘留,那就是说至少这种行为不能受到拘留的处罚。这么一个基本原理,由我一个外行说与法院院长听,连我都觉得有些不好意思了。

在给院长大人“普法”之余,我还想把另一个法律之外的常识给院长大人普及一下。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法院所使用的是公权力,它的执法应该正大光明地进行,尤其是在小区里动用了警车、救护车,并且有大量人群围观的情况下,更是一种公开的执法活动。这种公开的执法既然允许旁人围观,就不能禁止别人拍照、摄像。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公民监督、摄制你的公开的公务行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其中并无不妥之处。

网络上有句话叫做 “有图有真相”,新闻报道里也是图片报道最为传神与直观,很多事情的真相是模糊的,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旁证或者文字无法描绘出当时的状态,导致最终不了了之。但只要有图片或者视频在,很多东西也就一目了然。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该院长说出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种大实话。这是什么习惯?这是习惯性剥夺公民的权利。除剥夺了公民监督公权力运用的权利之外,还剥夺了其他人通过某种途径了解事实的权利。在“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的言辞后面,应该是害怕其他版本的真实现场,恐怕这才是不许拍摄执法活动的真相吧。

而此事最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以司法为职业的机构竟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但还是悍然如此呢?联系到湖北出的其他几件事,相信大家自有答案。无非是某些机构滥用公权力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而这个真相是不能流传的。这些话中透出的那种傲慢、自得、无知,与“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老百姓说话”的名言相较也是毫不逊色的。但幸好这话被记录了下来,作为另外一种真相留存着,所谓“立此存照”嘛,挺好。(五岳散人 知名网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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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五岳散人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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