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法院的“习惯性执法”很危险
2009年07月03日 08:58潇湘晨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给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马耀军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2)

在现代社会,“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为每个公民耳熟能详,何况,《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由法律规定。而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居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因为“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所以他们就有权拘留马耀军,我真想问一下这位院长平时是怎样学习法律的?

有关法院的司法拘留权,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庭开庭时进行摄影,并且不听法官的劝诫,对其拘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摄执行活动的影,并不是在法庭上,并没有违反法庭规则、妨碍法官执行公务,法官凭什么有权拘留摄影人?

法庭上摄影之所以要经过法官的允许,那是在法庭摄影可能会干扰影响正常审判,也可能曝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国家秘密,但是,法官在光天化日之下的执行活动,对其进行摄影,就并不存在影响法官司法的行为,更不存在曝露当事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问题。相反,出于对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的警惕,我们还应当鼓励公民对于法官公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而对法官执法活动进行摄影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只有包括公民摄影在内的监督,才可能使得法官的执法活动在镜头前更文明些。法院对摄影公民进行拘留的实质就是粗暴地干涉公民合法监督的权利,就是要让法院置身于公民监督之外。

田院长称“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 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这完全是现代版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习惯性这么做的”的另一层意思是,权力不需要法律的授权,只要自己认为可以,就可以单方面违法行事,而且,这种对公民监督权利粗暴干涉的违法举动是习惯性的。法院的这种习惯性违法是可怕的,联想到一名陈姓男子仅仅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写了一个“操”字,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就对其拘留15天。我们不禁要问,对于司法者的习惯性违法,谁来管一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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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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