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达志
6月12日,湖北襄樊枣阳市某小区业主杨燕林因拍录枣阳法院执法,被该院以“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为由拘留;另有四人同时被拘,理由则是“妨碍法院执行公务”。事后,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两周以后,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信息称,襄樊市委已责成襄樊中院调查此事。但7月1日有媒体记者试图联系襄樊中院了解此事进展,该院研究室的同志称并不了解情况。当日,一篇题为“我可以摄你 你不能摄我”的热帖在各大论坛上引起网民极大关注。有人评论道,法院强制执行是堂堂正正的事,还怕拍吗?枣阳法院有些“防卫过当”了。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摄影或摄像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公民的此种权利不能被公权力任意剥夺。
一个县级市法院的一项司法行政行为,引起上级市党委的高度重视,并责成中院调查处理,这已足以说明事件的严重性。然而枣阳法院的相关行为,却难脱违抗上级指令、拖延搪塞之嫌。实际上早在6月15日,5位公民就被拘案已向襄樊市中院提出复议,该院开具通知单要求枣阳法院将案卷移交中院。两周过去了,案卷却仍在枣阳法院一庭长手中。
枣阳法院何以如此而为?最大的可能是他们自觉理亏。如今,公民法无禁止即许可,公权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基本法理和法治社会通行法则,庶几已是妇孺皆知,安知枣阳法院的法官乃至院长竟然不甚明了。当记者请教田玉斌院长,有没有“非法拍摄法院执行活动”这一规定,法院可否以此为由将当事人拘留,田院长回道:目前这一规定倒是没有;但执行现场是禁止拍摄的,当事人不听劝阻,就是干扰执法,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法院的“习惯”就是法律?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规定法院可以创制法律?连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权解释法律,一个基层法院哪来将自己的习惯上升为法条的权力?
田院长接下来的说辞更是令人莞尔。“执法现场是法庭的一种延续,因为强制执行现场在形式上是暴力的,这些影像资料被暴露出来后,不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所以从保密的要求讲,我们要求录像必须经得我们的同意。”若真想“维护执法机关形象”,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要滥施暴力;保密法也没有说法院执行过程必须秘密进行,实际上枣阳法院的上述行为本来就是公开的。
这些其实都是常识。而当公权力肆意侵犯公民私权利时,民众手中的“武器”除了法律和常识外,就唯有持续的关注与呼吁了。
作者:
朱达志
编辑:
张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