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和:刑罚之网不宜过于扩张
2009年07月03日 08:13南方报业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当然要依法严惩,不管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事人应该都难逃法网。接连发生后果严重的飙车案,除了引起民怨沸腾外,还引发人们更多的思考,能否从源头上更好地防范呢?杨涛提出“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都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

对恶性交通肇事动用重典,当然无可厚非,但将“醉酒驾车”行为列入刑法打击对象,却有过度立法之嫌,恐怕并不合适。

随着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趋于理性化,刑法谦抑的价值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倡导,并在刑事制度中逐渐得到了体现。刑法谦抑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是指刑法在调控权力的发动、调控范围的划定、调控方法的选择及刑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所应当具有的谦卑、退让的品性。它要求刑法是紧缩的、经济的、补充的,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对于醉酒驾车,在没有造成实际后果的前提下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使犯罪成立的时间大大提前了,如此执法不仅“罪罚失衡”,而且可能因为“太昂贵”而“效果差”。刑法的急剧扩张将导致大面积的犯罪出现,“罚不责众”的状况难以避免。

更重要的是,对于醉酒驾车并非“无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有了一系列规定,比如罚款、暂扣驾照、行政拘留。如果这些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那么纳入刑法就能“一网打尽”了吗?

事实上,对于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如果现有的行政处罚措施不足以“惩前毖后”,完全可以加大处罚力度,比如终身禁驾。终身禁驾意味着驾驶人被判“极刑”,完全可以震慑醉酒驾车者。据报道,南京肇事司机张明宝开车很“猛”,不到3年曝光80次,如果这80次都受到严肃处理,或者按累计后果被处以“终身禁驾”,这起事故难道不可以避免吗?

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但也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把能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问题统统纳入刑法,只会无功而返,甚至适得其反。醉酒驾车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也完全可以加以控制和防范。可以这样说,“醉酒驾车”行为本身无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纳入刑法视野,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并不可取。

●陈爱和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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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和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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