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
北大决定放弃录取改变民族成分骗取加分的重庆状元何川洋(7月2日《新京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指引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从事实出发,运用法律规范来裁断是非,定分止争,当成为社会思维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从近日沸沸扬扬的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事件中,我们仍然难以窥见法律思维的深入人心。不仅普通民众如此,诸多行政职能部门与知识分子同样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已是事实,此不赘述。对有造假行为的何川洋如何处断,则是社会争议的焦点。腾讯网就“造假高考状元应被罚重考吗”进行网络调查,结果有27328票投给了“不该”,18325票认为“应该”,支持何川洋正常录取的人数约占60%。
不但“造假状元”有相当高的民间认同度,重庆市教委等有关部门也向媒体“证实”,由于何川洋造假一事在考生加分资格公示期间已被查处,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因此取消其加分资格,并不意味其录取资格被取消。
如果说一些普通网友在感性思维之下投出一票,是基于对“状元”的同情,那么行政职能部门又怎能不依照法令来回复媒体询问?就在一个多月前,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如是规定,“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与众多抽象而模糊的规定不同,上述条款具体而明确。依此规范来看,作为考生的何川洋,其民族成分造假已经查实,现处于考试之后录取之前,因此理应取消“录取资格”。即便有学校录取了何川洋,也应该“取消其学籍”。
许多人为何川洋辩护的理由在于,大人造假,小孩何其无辜。但事实是,何川洋并非无辜,而是主动或被动地接受了其家长给予他的“加分资格”,从而破坏了高考这场激烈竞争的公平性。规则要处罚的,是造假本身,而不是造假是否真的带来了不公平竞争。也许造假是有效的,也许造假是无效的——就像何川洋一样,他的确考出了状元的成绩。只是,这个“状元”与规则无关,对依规处罚也构不成任何影响。就像一个服用了禁药的运动员,虽然是他的教练在运动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骗他吃了禁药,而且事后的比赛中,运动员也确实凭自己的能力拿到了第一名。难道在查出该运动员服用禁药的事实之后,他的成绩不应被取消吗?
一个极为简单的法律判断,“重庆市教委等有关部门”居然能解读为“并不意味其录取资格被取消”,不知道这是依循何种思维得出的判断,也不知道教育部等发出的这些规章在地方职能部门眼里究竟为何物。而何父身为招生办主任,对这些法令不可能不熟悉,然而何父在其子成绩优异的情况下,仍然要为其子造假,依正常人的理性,我们只能认为,国家法令在何父的眼里就是废纸一张。当官员和政府部门都不把法律规范当回事,更遑论在民众心中厚植法律信仰。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上例看来,法律信仰的树立,实则只能从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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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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