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对醉酒驾车者当追究刑责
2009年07月02日 08:21南方报业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6月30日晚8点多,南京岔路口地区发生惨烈车祸,肇事司机先将一名小伙子撞倒,之后未减速将两名瓜贩撞倒又将一女子撞飞。而后轿车仍然没有减速,将一名男子撞进了一辆商务车里,又将一名孕妇撞飞,孕妇腹部开裂,婴儿滑落到地上。此次事故连撞9人致5人死亡,传言称肇事司机为一高尔夫俱乐部的副总,也有传言称其是公务员(7月1日中国新闻网)。

什么叫惨烈?这就是惨烈,连撞9人致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妇被撞飞,婴儿都滑落出来,连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当场就哭了;什么叫目无法律?这就是目无法律,肇事司机不但是醉酒驾车,而且还是飙车,据目击人称,时速高达100码以上。

毫无疑问,这名肇事司机不仅仅涉嫌交通肇事罪,更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在第一次肇事撞人后,非但没有停下来,反而继续向前冲,继续撞倒多人与多部车辆,这已经是在放任的心态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了。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几率就更小。

醉酒驾车,是人民公敌,也是各国和地区法律打击的重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除了少数大城市外,许多地方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执法并不严格,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来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防范因为醉酒驾车造成的惨烈车祸。当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醉酒驾车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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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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