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属于政府信息,不应当被商业网站名索网用来开展付费查询业务。”近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东将名索网所属公司——华源润通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名索网返还93元查询费。(《中国青年报》6月1日)
企业信息分为两种,一是诸如企业名称之类的基本信息,二是报道中所称的“综合信息”,也即包括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的情况,以及股东出资比例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很显然,不论是哪一种,都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前者属于公共信息,而后者因为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则属于不能公开的信息。
就此而言,律师陈东将开展付费查询业务的商业网站告上法庭,只是指向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商业网站的角度看,获取只有公检法才能查询的企业信息本身就侵犯了企业的商业安全和利益,更不用说借此牟取非法利益。而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商业网站是如何获取这些企业信息的?谁该为那些被“泄密”的企业负责?对于这些同时也属于政府管理范畴的企业信息,政府部门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不难看出,工商局与商业网站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譬如网站在面对消费者质疑时,可以拿出盖有北京市工商局公章的红头文件,在工商局查询被提示登陆名索网。当然更重要的是,名索网之所以能让消费者心甘情愿地付费,就是因为他们有“我们的信息与工商局是一样的”这块金字招牌,能提供有保证的信息服务。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并不知道工商局与名索网之间有怎样的合作协议,但明确无误的是,工商局是商业网站的信息来源。所以准确地说,真正拿政府信息“当商品卖”的不是商业网站,而是工商局。
工商局有权拿政府信息“当商品”卖吗?必须厘清的是,虽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但工商部门只是一个管理者,而非所有者,这些企业信息的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本身。更进一步说,企业之所以把自己的信息提供给行政部门,是出于市场管理等公共利益的角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让渡,而非放弃。因此,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才是法定“不公开”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仅无权处置,还要尽到保守秘密的义务。否则,工商局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公信力从何而来?
显而易见,“将政府信息当商品卖”的商业网站,不过是附着于行政权力之上而滋生出来的一个怪胎。这既暴露出商业利益的无孔不入,也是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失范的一种体现。虽然随着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工商局中止了与商业网商之间的“合作”,双方也有意无意地撇清着相互间的关系,但事情真的如工商局所称的“我们与名索网没有任何关系了吗?”不要忘了,那些由工商部门“泄漏”出来的企业信息仍在“被利用”着,许多企业的权利正处于“被侵害”的进行时态,工商部门的公信力也因此遭到强烈的质疑。对此,工商局不该给个负责任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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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龙贵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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