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湖东:残疾人获得优惠是应得的权利
2009年05月26日 08:11南方报业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我们残疾人要的不是某个单位某个公司的施舍,我们要的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广州乘车无优惠,外地残疾人状告公交公司”一案中,面对巴士公司代理人一开庭就对残疾人身份表示同情后,夏楚辉的这番“特别陈词”(见昨日《南方都市报》),显得有些“刺耳”,至少会让人有这种感觉:难道对你们残疾人优惠,让你们本该交的钱少交或不交,还不是施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也作了具体规定。这里暂不论法律明文规定赋予的就是“权利”,且从道理逻辑和现实数据看,为什么给残疾人优惠是他们应得的权利?

借用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假设我们处在一种状态,我们对自己的身体、能力、贫富和地位一无所知,我们也无法预测未来会怎样,我们是否期望有一套制度,能够保障万一自己是最弱、最穷的一个呢?显然,如果残疾、穷困发生在自己身上,无论出于“自利之心”,还是“怜悯之心”,我们都期望别人能同等地待我,还希望制度能对“平等”的权利加以保障。这就是保护弱势的正义理论。因为,身体的残疾(先天也好,后天亦罢)均非残疾朋友本来就“应得”的,更非他们“愿得”的。当残疾降临在他们身上,对于个体来说,是“命不好”,很偶然,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一定规模的人口发生残疾却不可避免。因此,对不幸遭遇残疾的我们的同类,进行弥补和帮扶,是正义的呼唤,也是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和正义吁求通过法律凝固下来,便是应得的权利。

在中国人眼里,谈权利,多多少少有点冷冰冰、伤感情。在我们身边,就有人对夏楚辉的做法表示有些费解,觉得他这样做是不是有些“过了”。但反过来问,为什么本应深入日常生活的法律,却要通过如此执拗的方式,才能贯彻执行?其间透出的,正是社会舆论给予残疾人的关注太少。

有个问题需要注意:即使按照有些人“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理念,按照“如果不设防,傻瓜都会来”的逻辑,通过户籍限制,让外地残疾人分不到“先富起来”的好处,也是无法理直气壮的。根据概率分布,工业越密集的地方,工伤事故就可能越多,车子越多的城市,交通事故也可能越频繁。至少,我们还没看出广州目前的管理水平已经高到超越了“量越大,事故概率越高”的规律。过去一个月广州的交通事故足以表明,社会性因素不仅是“杀手”,还是致残的“高手”。在车流横行、事故不穷的城市,谁又能保证自己明天不会遭遇残疾的风险?而对于外地人,难道在广州致残后,由于没有户籍,不说享受社保,就连坐一回公交地铁,也要为难吗?公交地铁属于半公共物品,多“带”一个人,让残疾朋友搭搭“便车”,并不会给政府和企业造成多大损失,如此易行的慈善,就在家门口,何不予人呢?□张湖东

杀手   权利   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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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湖东   编辑: 贾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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