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邦:扫黄的正义与蹊跷
2010年03月23日 08:20新华每日电讯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色情图片在家看,被警方罚款3000元。(3月22日《华西都市报》)

此事在媒体披露后,从网上跟帖的情况来看,很多网民对警方的行为不以为然。

本来,色情图片毕竟涉嫌淫秽,即使是在家观看,也是难登大雅之堂的涉黄行为,况且警方对其查处也是“于法有据”,公众又何以会“不领情”?

在公众看来,公民在家里观看色情图片都会遭到警方查处,那么公民的隐私权又如何能够得到保护?长此以往,将来公民躺在家中的床上,会不会也有可能被“扫黄”的危险?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其中就包括包括“淫秽、色情”信息。看看其条款中的“查阅”二字中,就足以让每一个上网的人惊出一身冷汗!原来,你只要对网上的“淫秽、色情”信息进行了“查阅”,就涉嫌违法。想想我们上网的时候,网页上出现违法“信息”是网民能控制的么?万一网页上出现了违法“信息”,网民怎么办?是赶紧闭上眼睛还是赶快关机?即使是这样,网民也还是“查阅”了呀。不“查阅”的话,怎么能判断它是违法“信息”呢?这样说来,只要网警无法杜绝网上的违法“信息”,网民只要上网就有可能违法。况且,网警又怎么来查处网民“查阅”违法“信息”呢?恐怕只有规定网民上网时不得关门,以便网警可以冷不丁地来到网民背后对网民“查阅”什么“信息”进行突击检查了。即使是“复制”违法“信息”,网警能够挨家挨户去检查网民的电脑硬盘么?如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普遍执行,而只能选择性执法,执法者便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而正是某些警方“扫黄”执法的随意性,使警方的“扫黄”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正义。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该成为合理的常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神圣庄严,才能使法治社会中的公民人人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可是,我们似乎存在着立法从严而执法从宽的问题,仔细检视不少法律条款,似乎在立法之初就决定了有些法律不可能得以切实有效的普遍执行。这样,法律难免就会成为隔墙扔砖,平常情况下,大面积的人违法无人过问,却可能会冷不丁地被砖砸到。这样的法律,如何能体现法治精神?更加让人忧虑的是,这极有可能成为某些无良执法者手中伤害百姓、罚款“增收”的手段。

一些酒店、娱乐场所内藏污纳垢,隐藏着色情娱乐、卖淫嫖娼等活动,已是公开的秘密,而那些“有头有脸”的酒店、娱乐场所之所以能在警方一波又一波的“扫黄”行动中稳坐钓鱼船,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经营者一般都有“通天之功”。这样一来,每次“扫黄”行动,打到的都是些“小鱼虾”,而真正的“大鱼”基本上都成了“漏网之鱼”。万一警方有突击性的扫黄大行动,也会有人事前关照“暂时避避风头”,因而“大鱼”也能得以相安无事。如此一来,本是很严肃的“扫黄”,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异化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手段。

“扫黄”作为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本来是深得民心之举。但是,如果警方手握“扫黄”大权,却成了他们敛财的手段,成为他们权力寻租的途径,人们就不能不对这样的“扫黄”投之以狐疑的一瞥。

扫黄   大鱼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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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建邦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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