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潘:文明的问责与不太文明的复出
2010年02月26日 09:45辽一网-华商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张天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官员复出,其实是官员问责之后的一个伴生问题,所以,要探讨复出的问题就必须溯源到问责。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有多大的权力,就承担着多少的责任,具体来说,共有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四个层次。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大概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此后随着问责的深入,逐步建立起了全面的行政问责制,责任政府的理念正在催生一个良好的政治文明构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问责的目的所在,同时这种权责的捆绑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

但是,在官员复出的问题上,现实的操作层面却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太文明”的案例,正如有一个叫“打老鼠”的小游戏一样,小老鼠从洞中探头钻出,可以用锤子击打,在这个洞挨打了,它又从另一个洞探头出来。如此下来,既令当事官员的仕途成为暧昧的暗箱游戏,也消弭着公权的公信力,公众对此颇有微词。

在公众的一般性认识中,问责和复出二者的关系,本质应该是“怎么下去”和“如何上来”,以及“上”、“下”对等起来的问题。官员被问责,是因为出了问题或犯了错误而引起公众不满,所以要担负起责任。启动问责制,让这个官员下去,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因此,在官员复出这个“上”的问题上,,也应该和问责这个“下”的透明度一样对等起来,只有官员重新有了突出的表现并赢得了信任和民心,才能重新上来,而且也应该光明正大。

“下”,是因为民意所指,“上”,同样也应该要为民意所允。由此观之,之前的很多官员复出,尽管那些复出的理由解释得都很完美,却均因违背了这个基本的认识,所以才被广泛质疑。而这个行政监察法的修正案草案也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问题,否则,就难以真正消除公众对于日后官员复出的质疑。

其实,要避免官员复出的“不文明”嫌疑,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像问责一样,明确权责对等,将之纳入到一个规范的公开公正公平体系内,走政治文明框架内的合法程序。在我国现有政治体系下,人大是重要的问责主体,因此,复出同样应遵循走人大决议的途径,进行公示、说明理由,同时接受民众的监督,让民众来参与评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摆脱暗箱操作嫌疑,让问责成为良好的政治文明构架内的另一个制度进步。

问责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张天潘   编辑: 彭远文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