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愿拆迁新条例能遏制悲剧
2009年12月21日 08:29珠江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王石川

新拆迁条例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12月20日《新京报》)

其实,当前的许多拆迁,其主体本身就是地方政府。如果说开发商不可靠,政府同样未必可靠,地方政府本来应该恪守中正,严明正义,但许多拆迁事件中,正因为他们异化成了利益主体,与其说他们豢养了开发商,不如说开发商豢养了一些政府官员,在利益驱动下他们赤膊上阵,为既得利益集团所驱使,这样的地方政府部门显然即便成为拆迁主体,也难以改变拆迁悲剧。

再说,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即便不为开发商驱使,但他们本身在政绩因素的驱动下,也异化成了利益主体,由他们扮演拆迁主体当然是可怕的。不妨以日前媒体报道的一例为证。据《东方早报》报道,黑龙江省东宁县,在连续多年大规模拆迁的基础上,又在今年初提出三年内拆除县城内剩余的60万平方米平房。在东宁“拆迁大跃进”背后,却隐藏着“拆迁听证会光听不证”、“拆迁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拆迁人”、“政府利用权力制作‘拆迁人’所需文件资料,再自己审查自己的‘申请资料’,自己给自己颁发《拆迁许可证》,最后再自己给自己仲裁”等一连串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县政府不仅成了拆迁主体,还可以看出县政府在成了利益主体后,为了保证非法利益,不惜煞费苦心地践踏法律。至于黑龙江东宁县长任侃告诫“钉子户”:不要以东宁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此番言辞除了让人看出当地政府极度膨胀的跋扈意味,还可以看出当地政府把自身当作利益主体已经毫不羞耻、无所顾忌了。在这种情况下,让政府成为拆迁主体只会加剧一些无良政府的底气,使他们坏上加坏,毫无底线。

还值得提及的是,有学者还建议,是否强制拆迁应一律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过法院裁定,政府才能组织实施。此建议用心良苦,当然颇有必要和现实针对性,只是面对霸蛮的权力,仍让人忧心。比如,在黑龙江东宁,“这次拆迁大会全县四大班子领导全部参加并且表态,纪委、法院、公安局、建设局等领导都表决心全力支持强迁。”法院成了县政府的奴婢,寄希望法院裁定是不是有些天真?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当地方政府成了利益主体或经济人,再说什么让政府成为拆迁主体,其实是毫无意义的。当然,笔者期待一方面应该修订拆迁条例,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壮大民权,保证权力被关在笼子里,否则地方政府靠不住,法律也靠不住,即便条例被修订了,拆迁悲剧也绝难以避免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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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石川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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