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修改拆迁条例,须明晰公权力边界
2009年12月18日 08:14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终于向前迈进了一步,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就条例如何修改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意见。

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社会上呼吁已久。由于拆迁过程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在上海和成都发生的两起暴力拆迁事件,引起社会反思现行的“拆迁条例”。该条例之所以背负“强拆保护伞”的恶名,主因在于每有暴力拆迁发生时,拆迁方总会以此作卸责依据。有法律专家直言,该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相违背,已涉嫌违宪。

社会对“拆迁条例”的诟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出于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如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征收甚至强行征收土地,而如果用于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方与拆迁方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协商,达不成一致,则不能强制拆迁;二、拆迁应在征收完成后才能进行,补偿是否到位则是征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补偿理应在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应完成的补偿拖后至拆迁阶段;三、征收补偿的主体应是国家,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一些开发商就自觉不自觉地扮演了拆迁的主角。

现实中,屡屡发生“先上船后补票”的事件,拆迁协议还没有达成,补偿的标准也没有确定,而强行拆迁就已开始。一些商业开发假公共利益需要之名,借助公权力实施强制拆迁。公民在财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下,往往会铤而走险,以极端手段维权,最终酿成悲剧。

要规范拆迁行为,避免暴力拆迁,有必要对现行“拆迁条例”进行修改,改变法律规定中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不分,行政征收与商业拆迁开发不分的条款,实现正本清源。而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表态,正在进行的“拆迁条例”修改,将把“先给补偿再拆迁”写入条例,将明晰公权力的边界,尽可能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保证拆迁行为严格遵循程序,做到补偿、征收、拆迁主体明确、程序合法。“拆迁条例”实现这样的转身之后,才能真正起到止争定纷的作用。

当然,新条例出台后,也不可回避以往出现的个别业主漫天要价的问题。拆迁要以合理补偿为前提,这合理的度,不光是拆迁方要把握,被拆方也要把握。不管是商业开发还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在补偿问题上都应平等协商,最好委托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对拆迁物资产公正评估,双方公平博弈,以求共赢。

有必要指出的是,任何法律法规,都只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在以往发生的暴力阻碍拆迁事件中,有些拆除对象本身就是违法建筑,要么没办理合法手续,要么在建筑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变使用性质。这些违法建筑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不可一厢情愿地要求补偿。最近深圳出现违建抬头的现象,一些人不切实际地以为可以钻新条例的空子。我们必须达成这样的共识:违法建筑损害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抢建得越快、越多,损失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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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晶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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