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琳:实习生的“个人行为”与北大医院的代表性
2009年11月06日 08:11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北大医学教授熊卓为在北大医院手术后死亡一案,引起社会对医疗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北大医院4日书面回应称,记者暗访所发现的实习生刘希高坐诊开处方,属于擅自违反医院规定的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

如果没有医院方面的授意和授权,实习生怎么敢、又怎么能大大方方坐在急诊室出诊?如果只是个别行为,哪能是一次随便挂号的暗访就能碰到的?北大医院的回应显然缺乏说服力。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按照卫生部、教育部2008年联合下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实习生参与临床诊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且要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进行。实习生没有处方等诊疗材料的签署权,更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但是,在“熊卓为案”中,死者术后诊疗、抢救的临床病例,均只有三名实习生的签字,已经被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认定为违法行医。而媒体记者近日在北大医院暗访遇到的急诊值班“医生”,更是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在校学生。他们在患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独立出诊、开处方,明显违反了有关法律和规定,不但是对患者知情权的漠视,而且给群众健康权、生命权埋下了巨大隐患。

“熊卓为案”发生于2006年,在此前后北大医院还发生了多起涉及无证行医的医疗纠纷。遗憾的是,该医院并未吸取教训,规范对实习生的管理,反而继续允许实习生违法行医。“熊卓为案”被媒体曝光后,医院又以“没有代表性”敷衍塞责,把过失推到实习生身上。这样的态度,暴露出医院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的严重缺失。

医生手下人命关天。培养人才的任务再重要,也必须优先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尊重患者的基本权利。绝不能因工作量大,业务紧张,就对实习生疏于管理,更不能把实习生当正式医生用。

4日,卫生部作出回应,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北大医院医学生从事临床诊疗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们拭目以待。然而,类似问题绝不仅存在于北大医院一家。其他医院能否以此为鉴,来一番检查整改,更为人们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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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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