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腐败犯罪起刑点应下降而非提高
2009年11月05日 08:12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邹云翔

据重庆晚报报道,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他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

我能够理解张军院长提出相关话题的现实背景,诚然,十年间,同样的5000元具有不同的含金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时变法亦变”才对,但是变化的并不仅是金钱的含金量,这十年间,官员的待遇、人们对于腐败问题的认识等等同样发生了变化。我认为,当前在阳光工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大力推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根据社会普遍对于腐败“零容忍”的诉求,在降低腐败起刑点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有关腐败的刑罚体系。

阳光工资完全可以让官员过体面的生活,实质上也有着高薪养廉的意味,人们付出巨大的成本,就是为了减少腐败的发生。说实话与我一样的很多公务人员是怀着感激的心情看待阳光工资的。所以,现在相对于过去更有着一种对于腐败“零容忍”的财务保障,如果此时,还是让犯罪起刑点水涨船高,我们不谈什么高调,至少会将我们阳光工资付出的成本付之东流。

另外,“零容忍”其实也是为公务员的利益着想:这使得阳光工资更具有合法性,也使公务员能够从小处就注重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沦落到更大的犯罪。

当然,起刑点“零容忍”也使得腐败犯罪轻刑化成为可能。我们不是要想方设法地提高对于严重腐败的刑罚,而是要加强对于权力的制约,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这才是刑罚的真正的威慑力所在。

因此,当阳光工资已经普遍实施之际,我希望腐败的起刑点应下降而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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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云翔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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