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以司法力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2009年11月05日 07:53新民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孙瑞灼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法制网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六种情形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六种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事关公开、透明、责任政府的建设,对于建设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意义重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来,由于《条例》部分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各地在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不少的困难,各地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也遇到不少困惑和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实施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不仅有助于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且为政府部门公开信息行为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对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意义重大。

从本质而言,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能公开,都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公开是为了满足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公开则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秘密和隐私,而这种秘密其实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利益、整体的利益。作为立法而言,就是让该公开的信息得以完全的公开,让该保护的秘密得以完全的保护,二者不可偏废,更不可越界,这就需要厘清政府信息在“秘密”与“非秘密”间的边界,在信息公开和保护秘密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

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规定》明确了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六种情形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信息公开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政府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这在考虑到保护群众知情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同时,也考虑到政府工作的特殊性,在两者间找到了较好的平衡。当然,就具体条文和内容而言,征求意见稿还有可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比如何谓“国家秘密”?如何判定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何谓“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的实现”?这些恐怕还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否则,在实践中还会陷入扯不清的困境,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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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瑞灼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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