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保障知情权再添新利器
2009年11月03日 08:03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昨天向社会公布,其中最抓人的是有“拟规定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可起诉”的表述,可谓此次司法解释亮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 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政府、阳光行政,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长期以来,囿于体制惯性,某些政府部门信息缺乏基本的透明度,懒得公开、不屑于公开、傲慢于公开。比如,政府预算接受公民查询,本是国际惯例,也是公共政治的常识,而有些地方的官员却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政府网站信息简陋陈旧,而公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合法要求常常碰壁,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行政诉讼已屡见不鲜。

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动力不足,那么,通过加强公民权利保障来推动信息公开,以权利来制约权力,就成为必然选择。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说是保障知情权的利器,有望改变政府完全主导信息公开、公开与否全由官员说了算的现状,改变公民在政府信息知情与使用上的被动局面。

从司法实践来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多属新问题,操作中“度”的把握与“量”的拿捏充满自由裁量的况味,因此,对此类案件加强指导和规范,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具体而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上的补充和完善,就是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破解,也是公民权利保障上的程序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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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晶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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