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琼:城乡平等要更完整地实现
2009年10月29日 08:28汉网-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质疑。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0月2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意味着,按照农村和城市收入差别简单划分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公平现象,将在法律上走向终结。

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农民1/4选举权”修改为“同票同权”,再到死亡赔偿金上由“同民不同价”走向统一赔偿标准,我们能够看到,城乡平等成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核心议题,也在社会范围内受到格外的瞩目和广泛期待。

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这些在实现和保证城乡居民基本权利平等上的积极行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取消选举权、死亡赔偿上的城乡差别只是城乡平等化的两个具体方面,中国城乡间的割裂和不公,是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现实,亟待破除的藩篱,亟待抹平的差距,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或显或隐地存在着。城乡平等全方面的实现,尽管是个宏大而艰巨的命题,但必须成为中国改革和发展应当进一步强化、并加快推进的目标。

从新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中国的城乡不平等始于工业化进程中对农业剩余的完全提取,并由此形成严格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中国以农村供养城市的模式高速完成了工业化,而城市化脚步却远远落在了后面,不仅城乡间呈现出越拉越大的发展鸿沟,而且导致巨大的制度不公,付出成千上万个体利益的代价。由户籍严格划界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催生了个人生存和发展层面的二元的就业制度、二元的医疗制度、二元的教育制度、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造成了社会发展层面上二元的公共投入制度、二元的税费制度、二元的金融制度、二元的土地制度等等。

尽管社会各界对城乡这个两个相对封闭的群体间的各种不公诟病已久,关于收容制度的博弈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虽早已点题,破题还显得异常地艰难。就拿最基本的户籍制度改革来说,还未能取得普遍的实质性进展,进城农民工仍然无法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农民也无法从身份制转换为职业制。

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是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社会福利三足鼎立的格局中获得基本保障的。这意味着我们要更加完整地承认和保障权利,要在经济、政治、社会权利上实现城乡的无差别的对待,取得更多根本性的突破,使他们能够享以国民待遇。只有这样的目标实现了,中国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才有可能取得重大进展和根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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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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