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竞争性选举才能保证农民的话语权
2009年10月29日 08:17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杨涛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社会普遍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都将上会接受审议。据悉,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条款成为此次选举法修法的焦点。

关于对“农民1/4选举权”条款的修改,法学界与媒体已讨论多年;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谈到“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时就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现在,修改这一条款可谓是瓜熟蒂落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所说“‘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修改成1:2还是1:1的问题。”

现在,恐怕还得多考虑“娜拉出走后的问题”。实现农民的平等选举权,说到底,就是要保证农民有平等的说话权。如果农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却仍然不能选举出相应的利益代表为自己在立法上博弈,这个平等选举权的意义就不是很重大。这并非杞人忧天。蔡定剑就指出,全国和省级人大实行间接选举,候选人户籍比例不与该选区城乡人口比例直接挂钩,农民选举出的人大代表未必就会是农民,很可能是官员。

新疆石河子市上届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为70.85%,而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工农第一线的代表大概只有100多人,而具有官员身份的代表有1200多人。这说明,“官员代表”现象在我们国家很严重,官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绝对多数。可以说,即使按照目前的法律,城市居民比农民享有选举出4倍人大代表的权利,但他们大多数的席位也被“官员代表”占据。那么,可想而知的是,农民即使实现了平等选举权,也不太可能选举出多少代表自身利益的代表。

出现这种问题,根本原因在代表的选举上缺乏竞争性。目前的代表选举,往往是自上而下指定参加选举的,而直接由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比较少;代表候选人宣传、介绍也不够,缺乏让代表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和推介的程序,往往选民无法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代表比较盲目;再有,差额比例也比较小,选民挑选余地不大,竞争性不足。因此,如果不改变现有的规则,农民仍然还是不能选举出更多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

因此,在对“农民1/4选举权”条款的修改成熟之际,我们仍然要考虑如何产生更多农民代表的问题——可以是农民身份的代表,也可以是其他身份能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在代表选举中的竞争性,比如在选举法中规定由选民直接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候选人的总额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扩大差额比例,让选民更有挑选余地;完善选举前程序,让代表候选人能更多地向选民推销和宣传自己,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更直接的了解和判断。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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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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