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权”,就是还权给农民
2009年10月28日 08:01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将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实现了中共十七大报告中的承诺,即“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虽然如何实现“同票同权”曾经存在过争议,例如是分步走还是一步到位?如今看来,该争议已经消弭,共识已然达成,“同票同权”将会一步到位地实现。

“同票不同权”,是针对《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条款内容而言的,概括起来就是: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对此,舆论理解为:农民只拥有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也就是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

“同票不同权”的出现,有其历史根源。一些专家的解释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城乡经济、文化发展不够均衡,而且以当时的人口比例来看,选举平权尤其难以照顾到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形式上的平等在当时做不到。这种理解有一定代表性,既说明了选举难以平权的历史根源,也表达了这样一种政治正确的观点:政治权利的完善是依托于经济条件的,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我们对这种观点先存疑,虽然它说明了不平等的历史根源,但难以说明这有着历史合理性——政治权利的实现状况离不开经济条件,但权利本身如果被当做配合经济发展的工具,那只能算历史的权宜之计而不代表有历史合理性。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的建设、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政治动员力量、自然、政治资源的分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结果,而很难说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况且,当时的城市化进程,本就是以农村资源的索取为代价的,这资源当然也包含了政治资源。如今的“同票同权”,只是在还权,而不是赋权。

另外,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理解,授权机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避免利益“一方独大”的现象,这需要的是选区的科学划分,是选举程序的完善,而不需要对户籍进行区分。一个成熟的代议制度,能让多数的利益群体与少数的利益群体都获得平等的授权,获得同等效果的利益代言——这些早在选区划分、名额分配与选举程序的设置上就应该获得保障了。因此,这足以说明,户籍上的区分以确保城乡利益均衡,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如今所要做的、所能做的,既是从经济上对农村反哺,也是政治上还权——这是还农民本来应该有的权利,而不是让权利也分段走,不是基于历史发展让权利得到“量变”意义上的增多。否则,仍然是把权利当做工具看待。

改革开放已有三十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随着政治文明的进步,还权给农民,本就是我们今天需要做的,能够做的。更重要的是,这也不仅仅是还权给农民,更是选举制度本身的完善,是“权利平等”的理念进一步得到夯实。所谓“权利平等”,应该先从理念上得到明确,即使不同人群的权利境遇仍有千差万别,但首先这个理念是不能打折扣的,不能分段“明确”的,不能被工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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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畅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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